本学会的会员有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和外籍会员,凡拥护本会章程并符合会员条件者自愿申请并履行批准手序,可成为本学会会员。
会员条件
(一)个人会员:具有助理研究员、讲师、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及相当水平的化学化工科技人员;热心和积极支持本学会工作的管理工作者。中国化学会、中国化工学会会员为本学会当然会员。
(二)团体会员:与本学会工作有关,积极支持本学会工作,且具有一定化学和化工科技队伍的学校、研究、设计、生产、贸易和管理等企业、事业单位和民营个体企业。本会理事单位为本学会当然团体会员。
入会方法
个人会员:具备会员条件者,须本人提出申请,由本学会批准;或由本学会委托的专业(工作)委员会和各市化学化工学会按本章程规定的会员条件审查批准,报本学会备案后统一颁发会员证。
团体会员:由单位提出申请,经本学会批准并发给团体会员证。
外籍会员:由本会两名会员介绍,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后,由本人填写外籍会员登记表,理事长签发外籍会员证,并报江苏省科学技术协会备案。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个人会员:
(一) 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对本学会工作有建议、批评和监督权;
(三) 参加本学会各项活动;
(四) 享有获得本学会各项服务的优先权;
(五) 执行本学会决议,完成本学会所委托的各项工作;
(六) 按规定每年交纳一次会费;
(七) 有入会自愿和退会自由权。
团体会员:
(一)优先参加本学会的各顶活动;
(二)优惠取得本学会的有关各类科技资料;
(三)优先获得本学会各项服务权。并可经学会秘书处审查同意以本学会名义开展有关科技活动;
(四)执行本学会的有关决议及本学会委托的工作;
(五)协助本学会开展有关科学技术活动和科普活动;
(六)理事、常务理事单位均为学会团体会员单位;
(六)团体会员单位每年交纳一次团体会费。
会籍管理
个人会员、团体会员均有退会自由。会员退会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学会,并同时交回学会会员证。会员如果不及时交纳会费或不履行本学会义务的,视为自动退会。
会员如有触犯国家法律和严重违反本学会章程的行为者,经常务理事会决定通过,取消本学会会籍。
经本学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对本学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会员可授予相应的荣誉称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
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江苏省科学技术厅 江苏省商务厅 江苏省应急管理厅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江苏省统计局
北京市化学工业协会 天津市石油和化工协会 辽宁省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 内蒙古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 重庆市石油与天然气学会 河北省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 山西省化学工业协会 吉林省能源协会 黑龙江省石化行业协会 浙江省石油和化学工业行业协会 安徽省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 福建省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 江西省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 河南省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 湖北省石化行业协会 湖南省石油化学工业协会 广东省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 海南省石油和化学工业行业协会 四川省化工行业协会 贵州省化学工业协会 云南省化工行业协会 陕西省经济联合会 甘肃省石化工业协会 青海省化工协会
电话:协会:025-8799064 学会:025-86799482
会员服务部:025-86918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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