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发布通知要求切实保障化肥生产用煤用电用气需要。通知提出煤炭企业要增加化肥生产用煤供应,严格兑现已签合同,积极补签化肥用煤合同;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不得对化肥生产企业实施有序用电,不将化肥生产企业作为高能耗企业;努力增加化肥生产企业天然气供应。
通知要求足额落实化肥生产用煤
各地经济运行部门要抓紧梳理本地区化肥生产企业用煤供需和煤炭中长期合同签订履行情况,指导煤炭企业与化肥生产企业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签订中长期合同;对已签订中长期合同的加强履约监管,对年前存在用煤缺口的抓紧组织协调煤源补签合同,并督促化肥生产企业对明年用煤量足额签订中长期合同。
产煤大省经济运行部门要督促本地区煤炭企业及时足额兑现与化肥生产企业已签订的中长期合同,帮助其他省区协调落实补签化肥用煤合同煤源。
煤炭企业要增加化肥生产用煤供应,严格兑现已签合同,积极补签化肥用煤合同。
煤炭企业自办或控股、参股化肥生产企业的,也要签订中长期合同,加强内部煤炭资源统筹调配,确保本企业所属化肥生产企业用煤需要。
加强化肥生产用煤铁路运力保障,对已签中长期合同的化肥生产用煤运输计划与电煤同等优先安排。
通知还要求切实保障化肥生产用电
各地经济运行部门和电网企业要加强电力调度,优化服务方式,支持化肥生产企业签订电力中长期合同,切实保障化肥生产企业用电需求。
要坚持区别对待、分类施策,科学制定有序用电方案,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不得对化肥生产企业实施有序用电。
各地在贯彻落实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组织电力市场交易时,可考虑化肥生产作为支农工业的特殊性,不将化肥生产企业作为高能耗企业,具体由各地政府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研究确定。
通知强调积极保障化肥生产用气
各级经济运行部门和天然气供应企业要加强资源调度,优化资源组织,支持化肥生产企业签订供气合同。
供暖季期间,天然气供应企业要严格履行与化肥生产企业签订的供气合同,在保障民生用气前提下努力增加化肥生产企业天然气供应,高峰期尽可能减少对化肥生产企业压减用气量,缩短压减时间,对重点化肥生产企业加大天然气保供力度。
另悉,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国铁集团联合印发《关于建立化肥生产协调保障工作专班稳定今后一段时期化肥供应的通知》,部署地方建立化肥生产协调保障工作专班,按照“一企一策”原则,主动帮助重点化肥生产企业,协调解决影响提高生产开工水平的困难和问题。
通知涉及的重点化肥生产企业范围涵盖尿素、磷铵各70%左右的产能,钾肥90%左右的产能,可以有效保障明年春耕化肥生产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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