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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资讯 安全环保 环保 生态环境部公布2022年第一批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
生态环境部公布2022年第一批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22-01-18

为发挥警示作用,指导地方学习借鉴经验做法,近日,生态环境部组织整理了10起优化执法方式典型案例,我们选择了其中四个案例供大家参考。

(一)辽宁大连利用无人机精准发现线索查处固废违法案

案情简介

2021年6月30日,大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在东北特殊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炼铁、炼钢工序产生的水渣、尾渣等工业固废在厂区内露天堆存,由于堆存总量多、面积广,执法人员利用无人机对该公司堆场进行拍照取证,经过图像分析、面积测绘和信息标定,确定厂区内共存在22处工业固废堆场。执法人员随即逐一开展地面查证,发现位于该公司厂区南部的3处炼钢尾渣堆场均未设置导流渠与渗滤液集排水等设施,不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的规定。执法人员利用无人机测绘得出3处堆场的占地面积分别为6883平方米、2586平方米和6795平方米。面对证据,该公司相关负责人承认在此处堆放了约10万吨工业固废。

查处情况

东北特殊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大连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十项和《大连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的规定,对该公司处以100万元罚款,并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启示意义

大力拓展非现场监管手段在日常执法和各类专项行动中的应用,通过无人机等科技手段辅助锁定问题线索、评估污染程度,迅速掌握现场情况并固定证据,大幅提升执法效能。

(二)内蒙古、河南联手查处非法收集、处置危险废物案

案件简介

2021年7月29日,内蒙古锡林郭勒盟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到群众举报,反映有人在镶黄旗巴音塔拉镇旧学校院内非法收集废弃储油罐和油污造成环境污染。锡林郭勒盟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立即派员前往现场进行核查,执法人员通过无人机航拍发现镶黄旗巴音塔拉镇旧学校院内南侧和西北侧堆存有大量废弃油井的配套设施设备(抽油机、储油罐、管线等)、含油碎管料等拆解出来的零件和油泥(人工装袋),现场未采取任何污染防治措施。

锡林郭勒盟生态环境局立即邀请盟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介入调查。经实地调查,现场发现露天堆存废油泥约45.04吨,含油碎管料约18.76吨,废弃原油储油罐45个。经询问,李某某已销售切割后的废弃原油罐160个,约300吨。锡林郭勒盟生态环境局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现场废油泥等物质进行了鉴定,结果显示废油泥(HW08-071-001-08)、含油碎管料、废弃原油储罐(HW49-900-041-49)均为危险废物。现场负责人李某某向执法人员出示了焦作市某物资回收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及该企业对李某某的授权委托书等材料的复印件,但李某某无法提供上述材料的原件。执法人员初步认为李某某提供的材料存在疑点需进一步核实。内蒙古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向河南省生态环境执法监督局致函,商请协助核实有关危险废物转移及委托收集手续等问题线索。经河南省生态环境执法监督局核实,李某某提供的材料均属伪造。

查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李某某等人的行为涉嫌污染环境罪。锡林郭勒盟生态环境局依法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查处,同时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评估和治理修复工作。目前,镶黄旗公安局已将李某某等相关涉案人员刑事拘留,逮捕归案3人,网上追逃2人。

启示意义

两省生态环境执法机构联手,突破跨省调查取证案件办理瓶颈。及时启动部门联动机制,进一步提高生态环境部门固定证据的全面性、责任认定的准确性,保障案件顺利移交和公安刑事立案侦办。将生态环境犯罪刑事诉讼和民事公益诉讼有机结合,同步推进了生态环境的修复治理。

(三)山东烟台“环保医生”助力破解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案

案情简介

2021年7月9日,烟台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通过分析企业排污智能管控系统、自动监测系统等相关数据,初步认定烟台索坤玻璃容器有限公司污染物排放存在异常情况。2021年7月12日,烟台市环境执法支队、市公安局食药环侦支队、市环境监控中心、第三方“环保医生”(行业专家)组成联合检查组,对该公司自动监测设施运行情况开展突击检查。检查组进入厂区后,该公司自动监测数据出现大幅度升高的异常情况,执法人员在确认自动监测设施、视频监控、智能管控系统、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均正常后,将排查重点聚焦在废气采样口。通过上下管路溯源,执法人员发现采样头附近有隐蔽的PU管线,沿该管线走向继续排查,在厂区东南一仓储室内发现制氮机和输气装置。面对证据,该公司负责人最终承认其在采样头附近输送氮气稀释污染物排放浓度。

查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烟台索坤玻璃容器有限公司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的行为涉嫌污染环境罪。2021年7月26日,烟台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属地公安机关于7月30日立案侦查。目前该案件已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启示意义

综合运用企业排污智能管控系统、自动监测系统等多种非现场执法方式发现线索,会同监控部门、“环保医生”开展技术分析,联合公安部门控制现场,锁定违法证据,依法严厉查处干扰自动监测设施,在线数据弄虚作假案件,坚决制止和惩处恶意违法犯罪行为。

(四)江苏南京利用在线监控精准查处篡改伪造数据及超总量排放案

案情简介

2021年5月12日,南京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对江苏澄扬作物科技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RTO排口CEMS在线监测设备中氮氧化物转换系数被人为从1.533篡改为1.0,涉嫌篡改伪造监测数据。同时,执法人员通过市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应用监管平台核查发现,澄扬公司RTO排口CEMS监测设备于2020年6月29日完成验收备案,2020年6月29日至2020年12月31日,氮氧化物排放量累计1.706吨,超排污许可年排放量限值(1.08吨)0.57倍;颗粒物排放量累计0.66吨,超排污许可年排放量限值(0.06吨)10倍。

查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江苏澄扬作物科技有限公司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的行为涉嫌污染环境罪。南京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公司废气排口在线监控设施进行查封扣押,并将该案件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目前2名涉案人员已移交检察机关。

江苏澄扬作物科技有限公司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南京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及《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的规定,对该公司处以12万元罚款,并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启示意义

准确性、有效性、合法性是应用在线监控数据开展生态环境执法的基石。通过在线监控数据发现并锁定案源,充分体现了精准执法的威力,也为排污许可证执法拓宽了途径、指明了方向,为完成“减排”“降碳”生态环境保护核心任务提供了坚强的执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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