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月28日,欧盟委员会发布公告,对原产于中国的乙酰磺胺酸钾(Acesulfame Potassium)作出第一次反倾销日落复审肯定性终裁,决定继续对中国涉案企业征收反倾销税,税额详见附表。涉案产品的欧盟CN(Combined Nomenclature)编码为ex 2934 99 90(TARIC编码为2934 99 90 21)。本案倾销调查期为2019年7月1日~2020年6月30日,损害分析期为2017年1月1日~倾销调查期结束。公告自发布次日起生效。
2014年9月4日,欧盟对原产于中国的乙酰磺胺酸钾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2015年10月31日,欧盟对原产于中国的乙酰磺胺酸钾作出反倾销终裁。2020年10月30日,欧盟委员会发布公告,应欧盟企业Celanese Sales Germany GmbH于2020年7月31日提交的申请,对原产于中国的乙酰磺胺酸钾启动第一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立案调查。
附表:反倾销日落复审终裁征税表
出口商/生产商 反倾销税(欧元/千克)
安徽金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4.58
苏州浩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4.47
安徽维多食品配料有限公司 2.64
其他出口商/生产商 4.58
原文:
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PDF/?uri=CELEX:32022R0116&from=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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