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3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副总理、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韩正22日主持召开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会议,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审议第二轮第五批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研究部署第二轮第六批督察工作。
韩正指出,开展中央生态环保督察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改革举措。要统筹发展与安全,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扎扎实实做好督察工作,推动绿色发展、低碳发展,实现高质量发展。要总结运用中央生态环保督察制度建立实施以来的成果和经验,围绕大局、服务大局,始终坚持问题导向,把握重点和关键,推动中央生态环保督察工作不断向纵深发展。要坚持严的基调,敢于动真碰硬,对严重破坏生态环境、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的突出问题,一抓到底、严肃处理,形成强大震慑。
韩正强调,要进一步压实责任,建立有效工作机制,强化对群众举报问题的跟踪督办,持续传导压力,不折不扣完成督察整改任务。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曝光一批典型案例,推动问题得到彻底解决。要从实际出发,坚持精准科学依法,再接再厉做好第六批督察工作,完成第二轮中央生态环保督察全覆盖。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成员,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组长、副组长,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有关负责同志参加会议。
根据以上消息以及第二轮前五批名单,预计河北、江苏、内蒙古、新疆、西藏等省级行政区将成为第二轮第六批督察对象。
省厅:企业应做好哪些准备,迎接环保督察?
1、企业环保手续是否合规
企业建设项目是否依法履行环评手续及“三同时”环评 及环评批复是否齐全;
企业现场情况是否与环评 内容保持一致:重点核对项目的性质、生产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污染治理设施等是否与环评及批复 一致;
环评批复5年后项目才开工建设的,是否重新报批环评。
2、项目投运后,是否进行了环保竣工验收,环保竣工验收手续是否完备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主要是对环评 及批复中提出的污染防治设施落实情况进行验收。因此对于部分建设项目(如生态影响类建设项目),如在环评 及批复中未要求建设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不含施工期临时设施),则不需要开展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的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建设单位在自主验收的验收报告中予以相应的说明即可。
水、气污染物环境保护设施验收:
建设项目水、大气污染物环境保护设施由建设单位自行开展验收。
噪声污染防治设施验收:
建设项目在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前,其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达不到国家规定要求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2018修正)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建设项目中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单位和个人处以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固废污染防治设施验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已启动修订程序,在法律修订完善前的过渡期内,应参照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开展建设项目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的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3、废水处理设施
废水处理设施运维台账是否齐全:废水处理设施的运行时间、加药记录、维护记录等,台账是企业对环保设施管理的痕迹记录,企业应该对台账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环境风险单元是否具备防渗漏、防腐蚀、防淋溶、防流失措施;
是否实行雨污分流,是否具有清净废水系统以及雨水排水系统风险防控措施,是否具有清净废水系统的总排口监视及关闭设施;
是否具有生产废水处理系统风险防控措施,事故废水收集措施是否齐全;
是否设置应急事故水池并确保事故排水收集设施在事故状态下能顺利收集泄漏物和消防水,事故水池是否能保持足够的缓冲容量。
4、废气处理设施
废气处理设施检查主要检查废气处理设施的运行状态、历史运行情况、处理能力及处理量。
废气处理设施运行记录是否齐全;
是否按照规定设置采样孔及采样平台:排气筒的高度、采样孔孔径、采样平台规格,以及排放标志牌。
废气排放口:是否在禁止设置新建排气筒的区域内新建排气筒;
无组织排放源:检查料场、货物的扬尘和生产过程中的粉尘,是否按要求采取了防治颗粒物污染的措施或设备。
5、固废、危废规范化管理
源头分类需注意的要点
危险废物与一般废物分开;
工业废物与办公、生活废物分开;
固态、液态、泥态、置于容器中的气态废物分开;
可利用的与不可利用的废物分开;
有热值的与没有热值的废物分开;
性质不相容的废物分开;
利用和处置方法不同的分开;
大的类别要分清,每一种类也要区分。
污染防治责任需要注意的要点
建立危废管理制度。建立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责任制度、内部管理制度和应对危险废物污染的防治措施。
建立危废管理图表。有危废管理领导小组及分工。
建立岗位责任制度。企业主要领导、主管领导、主管部门、主管人员、各生产单位主管人员及各生产班组(员工)在危废管理工作方面的岗位职责和责任。
建立安全操作规程。企业产生危险废物工艺环节安全操作的有关规定及要求。
标识制度需注意的要点
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必须粘贴危险废物标签。
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管理计划需注意的要点
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包括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和危害性的措施。
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包括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措施。
报当地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备案。
管理计划内容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
危废标识规范化管理要点
危险废物贮存间门口需张贴标准规范的危险废物标识和危废信息板,屋内张贴企业《危险废物管理制度》。危险废物贮存间内禁止存放除危险废物及应急工具以外的其他物品。
危险废物贮存间需按照“双人双锁”制度管理,即两把钥匙分别由两个危废负责人管理,不得一人管理。
不同种类危险废物应有明显的过道划分,墙上张贴危废名称,液态危废需将盛装容器放至防泄漏托盘内并在容器粘贴危险废物标签,固态危废包装需完好无破损并系挂危险废物标签,并按要求填写。
建立台账并悬挂于危废间内,转入及转出(处置、自利用)需要填写危废种类、数量、时间及负责人员姓名。
标签填写注意事项:危险情况和安全措施必须分别遵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危险用语和安全用语填写。
十大要点 做好这些事环保督查再也不怕
近年来,生态环境的保护一直备受重视,特别在污染防治方面,政府对各企业,尤其是排污企业的把控一直很严,那么,如何才能避过环保督查行动的“利剑”呢?做好下面这些就不怕了。
一、执行环保政策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地方行业准入条件,符合淘汰落后产能的相关要求。
2.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
3.依法办理排污许可证,并依照许可内容排污。
二、提升装备水平
1.企业应采用密闭化生产工艺替代敞开式生产工艺,优先采用连续化、自动化生产工艺替代间歇式生产工艺,尽量减少物料与外界接触频率。
2.采用先进输送设备。采用屏蔽泵、隔膜泵、磁力泵等物料泵替换现有水喷射真空泵输送液态物料。因特殊原因使用压缩空气、真空抽吸等方式输送易燃及有毒、有害化工物料,应对放空尾气进行统一收集、处理。优先采用罗茨真空泵、无油润滑往复式真空泵等真空设备。如因工艺需要采用喷射真空泵或水环真空泵,应采用反应釜式或水槽式密闭真空泵,循环液配备冷却系统。
3.优化进出料方式。反应釜应采用底部给料或使用浸入管给料,顶部添加液体应采用导管贴壁给料,投料和出料均应设密封装置或设置密闭区域,不能实现密闭的应采用负压排气并收集至尾气处理系统处理。
4.提高冷凝回收效率。溶剂在蒸馏过程中应采用多级梯度冷凝方式,提高有机溶剂的回收效率,优先采用螺旋缠绕管式或板式冷凝器等效率较高的换热设备。
5.采用先进离心、压滤设备。除特殊工艺要求外,企业应采用密闭离心机、多功能一体式压滤机、暗流式板框压滤机等替换敞开式离心机,母液槽尾气含有易燃及有毒、有害组分的须密闭收集、处理。
6.采用先进干燥设备。企业应采用密闭式干燥设备或闪蒸干燥机、喷雾干燥机等先进干燥设备。干燥过程中产生的挥发性溶剂需冷凝回收有效成分后接入废气处理系统,存在恶臭污染的应进行有效治理。
7.规范液体物料储存。化学品(含油品)储罐应配备回收系统或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挥发性酸、碱液储槽装卸过程放空尾气须采用降膜或填料塔吸收,呼吸放空尾气应采用多级水封吸收处理。
8.推行节水型生产工艺。除特殊工艺要求外,物料的洗涤优先采用逆流漂洗工艺,鼓励污水串级使用。
三、厂区生产环境
1.根据实际情况,生产车间地面采取相应的防渗、防漏和防腐措施,车间实施干湿分离,厂区必须全面实施“两化”,即道路场地硬化、其他区域绿化。
2.生产现场无跑冒滴漏现象,环境整洁、管理有序。
3.罐区和一般废物收集场所的地面应作硬化、防渗处理,四周建围堰,一般废物收集场所还要采取防雨措施。4、厂区各类管线设置清晰,管道布置应明装,并沿墙或柱集中成行或列,平行架空敷设。
四、废水管理
1.实行雨污分流。初期雨水收集池规范,满足初期雨量的容积要求;有废水产生的车间分别建立废水收集池,收集后的污水再用泵通过架空敷设的密闭管道送入本企业的废水总收集池;冷却水通过架空敷设的密闭管道循环使用;雨水收集系统采用明沟。所有沟、池采用混凝土浇筑,有防渗或防腐措施。
2.生产废水和初期雨水的处置。废水自行处理、排放的企业要建立与生产能力和污染物种类配套的废水处理设施,废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能够稳定达标排放;废水接管的企业要建立与生产能力和污染物种类配套的预处理设施,预处理设施正常运行,能够稳定达到接管标准;废水委托处置的企业,要与有资质单位签订协议,审批、转移手续齐全,并建立委托处置台帐。
3.生活污水的处置。具备接管条件的企业,生活污水必须接管进污水厂处理;不具备接管条件的企业,按规定规范处理。
4.排放口设置。每个企业原则上只允许设置一个污水排放口和一个雨水排放口,并设置采样监控井和标志牌。污水排放口要符合规范化整治要求,做到“一明显、二合理、三便于”,即环保标志明显,排污口设置合理、排污去向合理,便于采集样品、便于监测计量、便于公众参与和监督管理;符合《江苏省工业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要求的单位,应按要求安装主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并与环保局的监控中心联网。雨水排放口要采用规则明沟,安装应急阀门。
五、废气管理
(一)废气收集、输送
1.废气收集应遵循“应收尽收、分质收集“的原则。废气收集系统应根据气体性质、流量等因素综合设计,确保废气收集效果。
2.对产生逸散粉尘或有害气体的设备,应采取密闭、隔离和负压操作措施。
3.污染气体应尽可能利用生产设备本身的集气系统进行收集,逸散的气体采用集气(尘)罩收集时应尽可能包围或靠近污染源,减少吸气范围,便于捕集和控制污染物。
4.废水收集系统和处理设施单元(原水池、调节池、厌氧池、曝气池、污泥间等)产生的废气应密闭收集,并采取有效措施处理后排放。
5.含有易挥发有机物料或异味明显的固废(危废)贮存场所需封闭设计,废气经收集处理后排放。
6.集气(尘)罩收集的污染气体应通过管道输送至净化装置。管道布置应结合生产工艺,力求简单、紧凑、管线短、占地空间少。
(二)废气治理
1.各生产企业应根据废气的产生量、污染物的组分和性质、温度、压力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后选择成熟可靠的废气治理工艺路线。
2.对于高浓度有机废气,应先采用冷凝(深冷)回收技术、变压吸附回收技术等对废气中的有机化合物回收利用,然后辅助以其他治理技术实现达标排放。
3.对于中等浓度有机废气,应采用吸附技术回收有机溶剂或热力焚烧技术净化后达标排放。
4.对于低浓度有机废气,有回收价值时,应采用吸附技术;无回收价值时,宜采用吸附浓缩燃烧技术、蓄热式热力焚烧技术、生物净化技术或等离子等技术。
5.恶臭气体可采用微生物净化技术、低温等离子技术、吸附或吸收技术、热力焚烧技术等净化后达标排放,同时不对周边敏感保护目标产生影响。
6.连续生产的化工企业原则上应对可燃性有机废气采取回收利用或焚烧方式处理,间歇生产的化工企业宜采用焚烧、吸附或组合工艺处理。
7.粉尘类废气应采用布袋除尘、静电除尘或以布袋除尘为核心的组合工艺处理。工业锅炉和工业炉窑废气优先采取清洁能源和高效净化工艺,并满足主要污染物减排要求。
8.提高废气处理的自动化程度。喷淋处理设施可采用液位自控仪、pH自控仪和ORP自控仪等,加药槽配备液位报警装置,加药方式宜采用自动加药。
9.排气筒高度应按规范要求设置,排气筒高度不低于15氰化氢、氯气、光气排气筒高度不低于25米。末端治理的进出口要设置采样口并配备便于采样的设施。严格控制企业排气筒数量,同类废气排气筒宜合并。
六、噪声管理
企业尽可能选用振动小、噪声低的设备,噪声排放要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要求。
七、固体废物管理
1.危险废物按照特性分类收集、贮存。
2.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地面要硬化处理,有防雨淋、防扬散、防渗漏措施,渗滤液通过导流槽进入收集池。
3.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应设置危险废物警示标志,危险废物容器和包装袋上设立危险废物明显标志。
4.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帐。如实记录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相关情况,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报区环保局备案,进行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如实申报危险废物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5.危险废物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利用处置,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计划审批和转移联单制度。
八、清洁生产
生产企业需按照我局每年下达的要求按时完成清洁生产审核,达到行业清洁生产标准的要求。
九、环境应急管理
1.建立健全应急管理体系。设立环境应急管理机构,建立环境应急管理制度,落实环境应急管理人员。
2.编制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委托专业技术服务机构编制预案,并在完成内部评估和外部评估的基础上及时报环保部门备
3.较大以上环境风险企业要开展环境安全达标建设工作。
4.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规范建设环境风险防范设施,包括事故应急池、初期雨水收集池、生产废水总排口关闭闸阀、雨水排口关闭闸阀和危化品储罐围堰等应急设施,确保一旦发生安全生产事件,生产废水、消防水等不出厂区范围,不污染外环境。
5.设立环境应急物资库房。应急预案中明确的应急物资和装备必须配备到位,并设置专门的库房,同时建立物资库管理制度。
6.定期开展职工培训演练。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环境应急知识培训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并将相关的台账资料和档案材料进行规范存档。
十、规范环保管理
1.规范设施的全流程标识化建设,对治理设施的关键节点配上标记、图识等专一符号,使治理设施的整个流程一目了然,实现设施的量化管理。
2.企业不得违规擅自拆除、闲置、关闭污染防治设施,要确保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达标排放。事故状态或设备维修等原因造成废气治理设施停止运行时,企业应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并及时停止生产,同时报告环保局。
3.环保规章制度齐全,设置专门的内部环保机构,建立企业领导、环境管理部门、车间负责人和专职环保员组成的企业环境管理责任体系。
4.相关档案齐全,每日的废水、废气处理设施运行、加药、电耗及维修记录、污染物监测台账规范完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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