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机构 | 江苏省科学技术厅 | ||
号 | 苏科资发〔2022〕43号 | 制发日期 | 2022-02-21 |
各设区市科技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省第十四次党代会精神,进一步营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良好环境,2022年度省科技计划专项资金(创新支撑计划科技型创业企业孵育)(以下简称“省孵育计划”)将按照“政府引导、市场主导、做优生态、示范带动”的原则,重点支持创新创业孵化育成体系建设,突出品牌导向作用,提升双创服务资源集聚能力,打造良好的区域创新创业生态。现将项目组织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主体及条件
本年度省孵育计划项目申报主体重点为经省科技厅批复备案试点的众创社区。各地参照众创社区建设模式,由地方政府重点打造,具有较大影响力的区域性孵化孵育平台也可申报本项目,每个设区市不超过1个。
二、支持重点
1. 支持众创社区增强专业服务能力。重点推动众创社区依托辖区内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龙头骨干企业等,聚焦专业领域和优势学科,开放内部创新平台,打造一批专业化科技创业载体,聚焦产业细分领域,提供专业化、精准化服务。
2. 支持众创社区提升开放合作水平。重点推动众创社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加强国际国内资源对接,增强区域联动合作交流,大力吸引海内外高端人才创新创业、优质项目落地生根,提高配置创新资源能力。
3. 支持众创社区壮大特色产业集群。重点推动众创社区结合地区资源禀赋,主攻最有条件、最具优势的特色战略新兴产业,加快催生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新模式,加速成为区域特色战略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的重要策源地。
4. 支持众创社区打造知名双创品牌。重点推动众创社区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创新创业活动,树立一批创新创业典型。推动众创社区在场地布局、环境设计、运作机制等方面形成一定的标准和模式,形成较强的影响力和品牌效应。
5. 支持众创社区培育发展未来产业。重点推动有条件的众创社区以国家大学科技园等载体为基础,培育引进高层次科技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提升专业化科技成果转化和孵化能力,构建未来产业应用场景,完善未来产业孕育发展的创新创业生态,打造未来产业创新和孵化高地,抢占未来发展制高点。
三、组织方式
1. 本计划采取“众创社区+科技创业载体”方式进行申报,由众创社区为主体进行申报,同时组织众创社区覆盖范围内10个左右科技创业载体进行联合申报,其中孵化器的占比不低于50%或者省级以上孵化器不少于3家。
2. 科技创业载体须是在江苏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科技企业加速器等,其中众创空间运行时间不低于一年,其他载体运行时间不低于两年;需经市级及以上科技部门认定(备案)。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3. 联合申报的科技创业载体须符合国家科技服务业发展方向,目标定位明确,在实施期结束后,在服务水平和孵化绩效上能有进一步提升。优先支持建有公共技术 ,围绕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领域“硬科技”项目孵育,为在孵企业提供新技术研制、新产品开发、新业态创造和新模式创新等专业技术服务的载体。
4. 本年度省孵育计划实行限额申报,项目所在地设区市科技局为项目主管部门。根据各地众创社区备案试点数量确定各设区市限报数量,具体见附件1。
5. 省科技厅对各地推荐上报的材料组织专家进行综合评审,重点对各众创社区在专业化孵化载体建设、区域创新创业生态打造、品牌示范带动作用发挥、国际化创新创业资源对接等方面进行评价,对拟立项的申报主体进行公示。原则上单个项目支持经费不超过500万元,部分项目通过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予以统筹支持。
6. 拟立项的众创社区按照省科技厅统一要求组织专家对联合申报的科技创业载体进行评审,确定支持的载体名单和经费,经公示无异议后报省科技厅备案。
7. 本计划实施期原则上不超过两年,由省科技厅与众创社区、地方科技主管部门三方签订合同;由众创社区与其支持的科技创业载体签订合同。
四、申报要求
1. 全面实施科研诚信承诺制。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科研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苏办〔2019〕39号)、《关于进一步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全省作风和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苏科监发〔2019〕336号)和《关于进一步压实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任务承担单位的科研作风学风和科研诚信建设主体责任的通知》(苏科监发〔2020〕319号)有关要求,项目负责人、项目申报单位和项目主管部门均须在项目申报时签署科研诚信承诺书,大力弘扬科学家精神,严禁剽窃他人科研成果、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伪造材料骗取申报资格等失信行为。因科研失信记录和社会信用严重失信记录正在接受处罚的单位和个人,不得申报本年度计划项目。在项目申报和立项过程中相关责任主体有弄虚作假、冒名顶替、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等失信行为的,一经查实,将记入信用档案,并按《江苏省科技计划项目信用管理办法》作出相应处理。
2. 本年度一个申报主体限报一个省孵育计划项目;同一项目负责人限报一个项目,项目负责人须为项目申报单位的在职人员(与申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确保在职期间能完成项目任务。重复申报的,取消评审资格。
3. 严格落实审核推荐责任。项目申报单位和主管部门按照通知要求及《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科技计划项目申报审核工作的通知》(苏科计函〔2017〕7号)、《关于严格执行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相关规定的通知》(苏科计函〔2017〕479号)、《江苏省科技计划项目信用管理办法》(苏科技规〔2019〕329号)等 要求,严格履行项目审核推荐职责。项目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有法人主体责任,严禁虚报项目、虚假出资、虚构事实及包装项目等弄虚作假行为。项目主管部门要切实强化审核推荐责任,会同同级社会信用管理部门对项目申报单位社会信用情况进行审查,并对申报材料内容真实性进行严格把关,严禁审核走过场、流于形式。省科技厅将会同驻厅纪检监察组对项目主管部门审核推荐情况进行抽查。
4. 切实落实廉政风险防控要求。按照管行业就要管党风廉政建设的要求,严格落实省科技厅党组《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科技管理系统全面从严治党工作的意见》(苏科党组〔2018〕16号),严格遵守“六项承诺”“八个严禁”规定,把党风廉政建设和科技计划项目组织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考核,切实加强关键环节和重点岗位的廉政风险防控,积极主动做好项目申报的各项服务工作,进一步提高服务质量和办事效率。严格执行省科技厅《关于转发科技部〈科学技术活动评审工作中请托行为处理规定(试行)〉的通知》(苏科监发〔2021〕44号)要求,对因“打招呼”、“走关系”等请托行为所获得的项目,将撤销立项资格,追回全部省资助经费,并对相关责任人或单位进行严肃处理。
5. 项目实施要克服唯论文、唯职称、唯学历、唯奖项倾向,按照《关于改进科技评价破除“唯论文”不良导向的若干措施(试行)》(苏科监发〔2020〕135号)要求,注重标志性成果的质量、贡献和影响。项目实施中涉及人体研究、实验动物、人工智能的项目,应严格遵守科技伦理、实验动物、人类遗传资源管理等有关规定的要求。
五、其它事项
1.申报材料统一用A4纸打印,一式两份。项目附件材料不需要网上提交和装订上报,但应按照项目申报书中附件清单所列内容及要求,提交项目主管部门审核。项目主管部门根据审核情况,将真实有效的附件清单填入《项目附件审核表》并经审核签字盖章后,与纸质项目申报材料一并提交。
2. 申报材料需在江苏省科技计划信息管理平台(网址:http://kjjh.jspc.org.cn/)进行网上报送,相关申报材料表格请在网站查询和下载。申报材料经主管部门网上确认后,一律不予退回重报。网上填报的申报材料是后续形式审查、项目评审的重要依据,须与纸质项目申报材料一致。本年度获立项项目将在省科技厅网站(http://kxjst.jiangsu.gov.cn/)公示,未立项项目不再另行通知。
3. 各设区市科技局对省孵育计划项目进行审查,出具正式推荐 ,并填报《2022年省省科技计划专项资金(创新支撑计划科技型创业企业孵育)项目推荐汇总表》(见附件2),随同申报材料统一报送至江苏省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本年度项目申报材料网上填报截止时间为2022年3月15日17:30,主管部门网上审核推荐截止时间为2022年3月15日17:30,项目申报纸质材料受理截止时间为2022年3月18日17:30,逾期不予受理。
4.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省科技厅高新处
张迪 025-83379768
省创业中心科技园区服务部
康亚飞 025-83232116
通讯地址:
南京市鼓楼区广州路37号21层2113室
江苏省科学技术厅
江苏省财政厅
2022年2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2022年省科技计划专项资金(创新支撑计划科技型创业企业孵育)项目申报名额分配表
附件2
2022年省科技计划专项资金(创新支撑计划科技型创业企业孵育)项目推荐汇总表(由设区市科技主管部门填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
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江苏省科学技术厅 江苏省商务厅 江苏省应急管理厅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江苏省统计局
北京市化学工业协会 天津市石油和化工协会 辽宁省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 内蒙古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 重庆市石油与天然气学会 河北省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 山西省化学工业协会 吉林省能源协会 黑龙江省石化行业协会 浙江省石油和化学工业行业协会 安徽省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 福建省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 江西省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 河南省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 湖北省石化行业协会 湖南省石油化学工业协会 广东省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 海南省石油和化学工业行业协会 四川省化工行业协会 贵州省化学工业协会 云南省化工行业协会 陕西省经济联合会 甘肃省石化工业协会 青海省化工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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