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无锡江阴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化工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检查中发现:生产车间东北角减阻剂流速检测装置上的1台安全阀未定期检测。该企业主要负责人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江阴市应急管理局立即责令该企业和主要负责人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拟对该企业处罚1.5万元;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拟对该企业主要负责人处罚2.9万元。
“一案双罚”顾名思义,不仅处罚企业,还要处罚企业责任人,有利于促进企业主要负责人落实责任,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法定的职责,在要求整改的同时,直接对其处以罚款。
2021年9月1日,新《安全生产法》正式实施,新法进一步压实了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加大了对主要负责人未履职的惩处力度。
希望各类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带头学法、守法,组织好新《安全生产法》学习贯彻,加强主体责任落实,加强安全管理。
我们来看一下“新安法”修订前后法条的变化。
《安全生产法》(节选)修改条文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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