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 | ||
号 | 制发日期 | 2022-04-02 |
2022年4月2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介绍《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有关情况。为做好《实施意见》的宣传贯彻工作,生态环境部组织对《实施意见》进行系列解读,今天推出第3篇《以科技创新支撑精准治理 推动排污口监管工作》。
党的十八大将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五位一体”总体布局,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生态文明建设是关系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根本大计”。为加快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要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工作方针,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
入河入海排污口(以下简称排污口)监管抓住了水生态环境保护的“牛鼻子”,是精准治污、科学治污的重要实践,倒逼流域海域生态环境系统治理,成为了促进水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的一个关键节点。2022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实施意见》强调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深化排污口设置和管理改革,建立健全责任明晰、设置合理、管理规范的长效监督管理机制。
一、构建排污口监管体系,抓住流域海域系统治理的“牛鼻子”
是落实法律要求的具体举措。排污口监管是《水法》和《水污染防治法》中水资源保护与水污染防治的重要内容,是《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明确的重要任务。加强排污口监管有利于打通岸上和水里、陆地和海洋,对于加大污染防治力度、深度和广度,夯实污染防治基础,提高水环境质量、保护水资源、改善水生态具有重要意义。
有助于提升生态环境治理能力和水平。生态环境部提出了“全口径”“一竿子插到底”的管理理念,通过排污口“查、测、溯、治”四个环节,推进从环境水体到排污口、排污通道,最终到排污单位的全过程管理,体现了精准治污、科学治污的工作要求,也对流域污染治理的科技创新能力提出了新的挑战。随着污染防治攻坚战进入新阶段,生态环境部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从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流域的系统性出发,追根溯源,制定系统的政策和治理目标,落实综合治理、系统治理和源头治理,通过“五个打通”,把原来分散的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职责统一起来。
二、解决“盲点”和“堵点”,助力科学治污
扫清监管“盲点”,形成流域治理的全链条监管体系。《实施意见》要求规范审批,对于工矿企业、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城镇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的设置依法依规实行审核制,所有入海排污口的设置实行备案制。对环境水体、近岸海域环境质量有重大影响的排污口纳入监管重点,同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先行先试,将排查出的农业排口、城镇雨洪排口及其他排口纳入管理,扫清了监管“盲点”,确保各类污染得到有效控制。
打通监管“堵点”,良性传导排污口管理压力。《实施意见》强化监督管理,提出地市级、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排污口类型、责任主体及部门职责等,落实排污口监督管理责任,生态环境部门统一行使排污口污染排放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责,水利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协作。在监督管理方面,明确了地方人民政府对入河排污口排查、溯源、整治和监管的主体责任。通过明确排污口的责任主体,从行业、地方层面理清了责任,打通了“职责堵点”。《实施意见》提出加强规划引领,各级规划和区划要充分考虑排污口布局和管控要求,严格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关于排污口设置的规定。针对入河排污口的设置问题,从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水产业、水安全等多个角度进行管理整合,解决了行业要求不一致、部门管理不协调的问题,打通了“制度堵点”。
三、“细分类、全覆盖、明责任”,有力推动精准治污
分类管理,措施精准。《实施意见》提出“有口皆查、应查尽查”,将排污口分为工业排污口、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农业排口以及其他排口等四种类型,并实施分类整治。结合各地实际排查出的排污口,对排污口类型进行细化,基本涵盖了所有排污口,确保每个排污口都能明确分类。提出“立行立改”和“长效管理”相结合的方式,按照“三个一批”实施整治,实现治理精准。
落实任务,责任精准。《实施意见》明确要求地市级人民政府建立排污口整治销号制度,建立排污口清单,各地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和政府兜底的原则,逐一明确排污口责任主体,建立责任主体清单。排污口的责任主体负责源头治理,以及排污口整治、规范化建设、维护管理等相关工作。通过制定排污口清单、明确排污口责任主体,实现责任精准。
加强执法,监管精准。环境执法是解决排污口监管的重要手段,《实施意见》要求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大排污口环境执法力度,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设置排污口或不按规定排污的,依法予以处罚。明确了不同情形的环境执法要求,对故意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逃避监管的行为进行查处和处罚。同时,对排污口责任主体也提出了更高要求,即排污口责任主体有定期巡查维护排污管道的义务,发现借道排污等情况,应立即报告并留存证据。通过生态环境部门的严格执法和排污口责任主体的主动报告,双向发力,实现排污口监管精准。
四、重大科技专项创新示范,奠定排污口整治科技基础
经过十五年的水污染控制技术研发与治理,《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科技重大专项》(水专项)积累了一批控源减排、污染溯源以及生态修复技术。按照“控源减排、减负修复、综合调控”三步走的战略,水专项研发了2000余项技术,其中突破关键技术219项、成套技术86项,建立了流域水污染治理、水环境管理和饮用水安全保障三大技术体系,全方位支撑排污口的“查、测、溯、治”工作。
以支撑控源减排为目标,攻克了一批水污染控制与治理关键技术。一是在重点行业水污染控制领域,突破了钢铁、石化、造纸、制药、电解锌等重点行业的水污染全过程控污策略。二是在城镇生活综合污染控制领域,突破了城镇污水高标准处理、排水系统优化及管网改造、径流污染与面源控制、小城镇水环境治理、城市黑臭水体整治等成套技术,形成了城镇水环境综合整治集成技术。三是在农业面源污染控制领域,突破了农田种植、畜禽养殖和农村生活污水三类污染源的控制与资源化技术,从源头、过程和末端共同减少农业水污染物排放。
以支撑减负修复为目标,攻克了一批水体修复关键技术。一是在受损湖泊修复领域,突破了湖滨缓冲带生态修复、藻类水华及底泥污染控制、水生植物恢复与水生态调控、湖泊修复工程维护管理及流域调控等成套技术,形成了湖泊水体修复与生态涵养集成技术。二是在受损河流修复领域,突破了清水产流与河流水质稳定提升、河道生境修复与生态完整性恢复等成套技术,形成了河流生态恢复与自净能力提升集成技术。三是在受损城市水体修复领域,突破了污染源阻断与负荷削减、水文水动力调控、水体物化净化、水体生物生态净化等成套技术,形成了“源头控制、水系调控、强化处理、生态净化”的城市水体修复集成技术。
以支撑环境管理能力为目标,攻克了天地一体化水环境监测技术。一是突破水环境监测网络构建关键技术,建成国家水环境监测网络,支撑国家水环境质量评价与考核。二是构建了水环境遥感监测技术体系,促使我国流域水环境监测工作由地面向天地一体化转变。三是针对污染源类型多样、区域特征性强等特点,攻克流域水环境污染溯源关键技术,实现对污染物的追踪溯源。流域综合整治技术在辽河北方缺水型典型河流、淮河闸坝型河流以及松花江高寒区高风险河流等流域开展了应用与示范,并具备了一定的示范和推广基础。
五、进一步引导技术成果转化,全面支撑排污口监管
加强入河排污口排放和影响机制研究,完善排污口全过程管理。对于不同区域、不同类型的排污口,污染源和入河路径存在差异,排污口排放压力驱动机制和排放规律具有不确定性。应选择排污口类型多样、对环境水体影响大的地区开展试点,加强系统监测、建立水质模型,精细研究试点区域入河排污口对环境水体的影响机制,针对性提出入河排污口系统管理方案。对于已完成入河排污口整治和规范化建设的区域,收集入河排污口排放数据和重点排污单位在线监测数据,分析不同类型、不同规模入河排污口排放规律,完善管控要求。
针对已经完成排污口排查的地区,开展综合整治。排污口整治是一项系统性工作。截至2021年底,2019年以来排查发现的长江60292个入河排污口和渤海18886个入海排污口已要求地方开展整治,但是,排污口量大面广,情况复杂,地方对整治经验不足,需要加强技术指导。在污染溯源的基础上,实施“三个一批”,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及其他需要特殊保护区域内设置的排污口,依法予以取缔;对于城镇污水收集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生活污水散排口、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或各类开发区内企业现有排污口,进行清理合并,污水截污纳管集中处理;对存在布局不合理、设施老化破损、排水不畅、检修维护难等问题的排污口和排污管线,有针对性地采取调整排污口位置和排污管线走向、更新维护设施、设置必要的检查井等措施进行整治。针对农业排口,开展农田退水定期监测,优先开展就地处理,充分利用沟渠、河流等水利工程进行生态改造,提高农田退水处理效率。
构建高效执法体系,实现排污口精准监控。在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成果基础上,充分利用水质在线监测、污染源在线监控、生产与治污设施监控、水文在线监测、气象实时观测等数据,以及卫星遥感、无人机、无人船等多维度智能感知,采用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构建“警源入库-警兆设计-警情判定-警策优化”全过程的监管执法体系,完善排污异常判定、水污染态势预判、水质污染溯源、事件预警预报、排污口关联溯源、企业异常排污侦测和非法排污证据锁定等技术流程,实现入河排污口精准监控。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
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江苏省科学技术厅 江苏省商务厅 江苏省应急管理厅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江苏省统计局
北京市化学工业协会 天津市石油和化工协会 辽宁省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 内蒙古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 重庆市石油与天然气学会 河北省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 山西省化学工业协会 吉林省能源协会 黑龙江省石化行业协会 浙江省石油和化学工业行业协会 安徽省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 福建省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 江西省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 河南省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 湖北省石化行业协会 湖南省石油化学工业协会 广东省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 海南省石油和化学工业行业协会 四川省化工行业协会 贵州省化学工业协会 云南省化工行业协会 陕西省经济联合会 甘肃省石化工业协会 青海省化工协会
电话:协会:025-8799064 学会:025-86799482
会员服务部:025-86918841
信息部:025-86910067
传真:025-83755381
邮箱:jshghyxh@163.com
邮编:210019
地址:南京市梦都大街50号东楼(省科技工作者活动中心)5楼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苏B2-20110130
备案号:苏ICP备13033418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