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湖南省印发《湖南省“十四五”长江经济带化工污染治理实施方案》,指出到2025年,化工产业布局更加优化合理,全省化工产业污染得到有效控制和全面治理,精细化工和高附加值产品比例显著提高,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对标国际先进水平,资源循环利用高效,化工园区绿色生产体系基本建成,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取得明显成效,安全隐患有效控制,化工产业实现绿色、安全、有序、健康发展。
此次方案共提出了12项重点任务,包括坚决遏制沿江化工项目盲目发展、全面开展化工园区认定、加快推进沿江化工企业搬改关、严格化工企业搬改关风险管控、优化化工园区产业结构、积极推动化工产业绿色低碳发展、全面提升化工产业清洁生产水平、加快完善化工园区污染治理等基础设施建设、创新沿江化工企业污染治理模式、严格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强化安全生产执法、完善应急管理机制等。
(一)坚决遏制沿江化工项目盲目发展。
长江湖南段和洞庭湖、湘江、资江、沅江、澧水干流岸线(以下简称沿江)一公里范围内严禁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化工生产项目,严禁现有合规化工园区在沿江岸线一公里范围内靠江扩建。沿江一公里外新建(含改建、扩建)化工项目需符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相关规划及规划环评要求,满足能耗强度和总量控制目标、污染物排放区域削减、排放强度控制、生态环境准入清单、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制度等要求,禁止新建不符合国家产业布局规划的项目,禁止新建淘汰限制类项目,新建项目应采取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和装备,单位产品能耗、物耗和水耗及污染物排放等达到先进水平。做好产业转移衔接,根据国家“双碳”等政策要求,坚决遏制高能耗、高排放、低水平化工项目盲目发展。
(二)全面开展化工园区认定。
根据《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和《湖南省化工园区认定评估导则》等 要求,到2023年,全省所有化工园区完成认定工作,建立化工园区清单。未通过认定的以石化化工产业为主导的园区不得新建、改扩建石化化工项目(安全、环保、节能和智能化改造项目除外),并依法依规做好园区内石化化工企业监管及处置工作。对已认定的园区定期开展跟踪性评估,评估不达标或者出现重大及以上环境、安全事件等情况的需要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到位的,取消其化工园区资格。统筹考虑未通过认定园区、企业调整退出、过渡等具体实施方案,妥善做好相关后续工作。
(三)加强沿江化工项目整治提升。
全面落实《湖南省沿江化工企业搬迁改造实施方案》等 要求,到2025年,引导异地迁建类沿江化工生产企业通过调结构搬迁到沿江一公里范围外的合规化工园区,并实行上图管理,纳入全省国土空间基础信息“一张图”单列图层。对沿江一公里范围内的其他企业,分类推进整治提升,对化工领域的落后产能,依法依规予以淘汰;对部分有市场前景、且极端事故情况下满足安全环保要求的化工生产企业适当保留,编制完善安全环境风险防控方案,根据实际需要开展安全环境风险提升改造,严格重点环保设施和改造项目安全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整治。鼓励沿江一公里范围外且不在合规园区内的化工生产企业搬迁进入合规园区。推动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
(四)严格化工企业搬改关风险管控。
加大搬改关企业的监管力度,落实企业污染治理主体责任,督促和引导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妥善做好各类环境风险防控,确保不发生环保隐患、安全事故。加强腾退土地污染风险管控和治理修复,依法及时将需要实施风险管控、修复的地块纳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按规定向社会公开,做到人清、设备清、原料清、废物清、垃圾清、土地清,彻底根除污染隐患。妥善处理搬迁改造企业债务和银行不良资产,指导督促企业依法制定并落实职工安置方案,妥善做好劳动关系处理和社会保险接续工作。
(五)优化化工园区产业结构。
结合区域土地资源、水资源、交通物流、环境和安全承载能力情况,以及资源、市场等基础条件,各化工园区要编制或修订完善产业发展规划,依法依规开展规划环评,进一步明确园区产业定位并重点发展具有较高产业关联度的产业链或特色产品链。化工园区要以产业高度前沿、风险管控到位为要求,鼓励依托龙头企业发展上下游关联度强、技术水平高、绿色安全环保的企业和项目,进一步补链、延链、强链,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加快优化园区内产业结构,促进化工产业提质增效。
(六)积极推动化工产业绿色低碳发展。
将化工产业碳达峰纳入省、市碳达峰工作方案,指导重点化工企业制定出台碳达峰工作方案。大力推进绿色低碳技术研发,尽快突破一批核心和关键技术,积极推动新一代清洁高效可循环生产工艺、节能减碳及二氧化碳循环利用技术研发应用。加强化工项目全生命周期绿色低碳管理,大力推动可再生能源利用,加快实现化工企业能源结构低碳化,鼓励尾气回收天然气、氢气项目建设。大力推进电石渣、气化炉渣、钛石膏、氟石膏、磷石膏等固体废物综合利用。
(七)全面提升沿江化工产业清洁化生产水平。
积极推进化肥、无机盐、农药、染料、有机化工等传统化工产业清洁生产,推行清洁生产评价认证和审核,推动采用先进清洁生产技术实施清洁生产改造,提高原材料转化和利用效率,优化工艺流程,提升技术装备,加快实施高效催化、过程强化、高效精馏等工艺技术改造。促进行业资源综合利用,提升减污降碳水平,贯彻实施能耗限额标准,鼓励开展能效对标达标活动,实施取水定额管理,加强生产和工序用水管理,积极开展绿氢炼化、二氧化碳资源化利用等工艺优化升级。加大行业末端污染治理措施改造提升力度,推动低能耗高效先进环保技术应用改造。到2025年,全省30%以上化工企业达到清洁生产一级水平。
(八)加快完善化工园区污染治理等基础设施建设。
推进化工园区公用设施一体化建设,统一规划、建设和管理供水、供热、公共管廊、污水处理厂、危险废物收集及处理设施等公用工程。(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按职责分工做好指导落实)加强园区废气治理,严格控制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化工企业全面加强有机液体储罐、装卸、敞开液面、泄漏检测与修复、废气收集和处理、废气旁路、非正常工况等关键环节VOCs治理力度,按要求开展园区重点企业VOCs在线监测,加强化工园区VOCs集中治理和统一管理。加强氨、硫化氢和其他恶臭污染治理,有效防止恶臭扰民问题发生。强化有毒有害污染物风险管控。加快完善化工园区废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定期排查整治污水管网老旧破损、混接错接等问题,实现园区内生产废水应收尽收、稳定达标排放,到2023年,完成所有化工园区污水处理规范化建设工作。推动园区内石油化工、石油炼制企业按规定开展初期雨水收集处理,鼓励有条件的化工园区开展初期雨水污染控制试点示范,实施化工企业“一企一管、明管输送、实时监测”。加大高难度废水治理力度,推广采用先进适用污染治理技术,实现高浓度母液、精蒸馏残液、含盐有机废液等废物按标准规范全部安全处置。园区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依法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制定、实施自行监测方案。加强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开展危险废物联防联控区域合作机制,到2025年,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环境风险得到有效管控。
(九)创新沿江化工企业污染治理模式。
建立健全化工产业高质量发展咨询服务机制,为化工产业布局、重大规划政策制定、重大项目建设等提供决策咨询服务。坚持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积极在化工园区(企业)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探索开展化工园区环境综合治理托管服务、生态环境导向的开发(EOD)等试点示范,激发社会组织活力,鼓励各类资本积极参与,提升化工污染治理市场化、专业化和规范化水平。到2022年,省级以上化工园区实现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全覆盖”。
(十)严格生态环境保护执法。
将化工企业纳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范围,加强对化工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检查、监督执法检查、专项检查,积极推进部门联合检查。严格落实排污许可制度,加快实现化工企业持证排污、按证排污全覆盖,严格打击化工企业无证排污、不按证排污等各类违法行为。推动化工企业强化环境信息公开,落实企业自行监测制度。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实现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形成不敢且不能破坏生态环境的高压态势。
(十一)强化安全生产执法。
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认真梳理化工园区安全状况,加强化工园区及企业风险防控设施隐患排查和整治。强化化工园区安全管理,全面建立集日常管理、监测监控、预测预警、应急联动等功能为一体的应急指挥和信息平台。加强化工企业安全监管和执法检查,依法依规严厉打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十二)完善应急管理机制。
建立完善化工园区突发事件应急联动响应机制,强化流域上下游突发水污染事件联防联控,完善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定期开展演练,有效应对有毒有害气体、污染废水等环境污染和火灾、爆炸、泄漏等次生衍生环境污染,加快形成定位明确、分级负责、实时响应的化工污染应急管理和风险管控体系。
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牵头指导督促化工企业搬改迁、化工产业转型升级、化工园区优化布局等工作,省生态环境厅负责指导督促化工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省应急厅负责指导督促化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省直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积极参与,形成齐抓共管工作合力。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对辖区化工污染治理工作负总责,制定细化本区域化工污染治理工作方案,建立工作台账,明确时间表、路线图,确保工作实效。化工园区要切实履行园区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的责任,按照属地管理的要求,确保各项工作任务安全保质完成。
(二)加大资金投入。
鼓励加快构建化工污染治理多元投入机制。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落实企业投入主体责任,各级财政做好资金投入保障。大力发展绿色金融,支持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对符合条件的搬迁改造企业给予信贷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搬迁改造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和短期融资券等方式募集搬迁改造资金。鼓励、支持社会资本参与搬迁改造企业改制重组和相关基础设施建设。合理引导融资租赁公司依法依规参与化工企业搬迁改造。对符合政策性搬迁条件的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税收、土地等支持政策。
(三)强化监督落实。
全面加强化工污染治理事中事后监管,相关省直部门按职责建立健全定期调度、跟踪分析、情况通报和监督检查机制,省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适时组织开展化工污染治理督促调研。将化工污染治理突出问题纳入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生态环境警示片现场调查拍摄等范围统筹,对思想认识不到位、整治进展缓慢、工作不力的地区,加大督促检查力度,对工作严重滞后、问题突出的地方严肃问责。深化园区、企业环境行为信用等级评价,依法开展联合惩罚。加强科技支撑,加大对园区服务和帮扶力度。积极发挥行业协会作用,推动建立化工园区发展合作联盟。
(四)做好宣传引导。
充分利用新媒体、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途径加强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充分激发化工市场主体开展污染治理的内生动力。化工企业集中地区要加强政策解读,凝聚社会共识,夯实化工污染治理社会基础,努力营造良好社会氛围。依法依规推动化工园区、企业公开其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积极推动沿江化工企业环保设施向公众开放。完善环境有奖举报机制,鼓励社会公众积极参与。各市州人民政府、化工园区要及时总结推广化工污染治理好经验、好做法,在规范完善的基础上加强推广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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