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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资讯 行业动态 硝酸铵储存环节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建议
硝酸铵储存环节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建议
  发布日期:2022-06-14

硝酸铵(NH4NO3),相对分子量为80.05,理论氮含量34.98%,熔点为169.6℃,在210℃会分解。其理化性质为:纯品为无色无臭的透明结晶或呈白色的小颗粒,有潮解性;强氧化剂,与还原剂、有机物、易燃物如硫、磷或金属粉末等混合可形成爆炸性混合物;助燃;与易(可)燃物混合或急剧加热会发生爆炸;受强烈震动也会起爆。硝酸铵主要用作化肥、分析试剂、氧化剂、致冷剂、烟火和炸药原料。

据公开的统计报道,国内外硝酸铵储存环节曾至少发生5次爆炸事故:

1993年清水河“8·5”危险品仓库爆炸事故,危险品仓库混存多孔硝酸铵49.6吨、硝酸铵15.75吨,仓库内混存氧化剂与还原剂发生接触,发热燃烧,导致硝酸铵爆炸。事故导致15人丧生、800多人受伤,3.9万平方米建筑物毁坏、直接经济损失2.5亿元。

2001年法国图卢兹AZF工厂爆炸,存放了200-300吨散装硝酸铵的仓库发生大规模爆炸,造成了30人死亡,2500人受伤。该起事故由于数公斤二氯异氰脲酸钠与地上的500公斤硝酸铵混合,发生化学反应,引起硝酸铵强烈爆炸。

2013年美国德克萨斯维科市化肥厂“4·17”爆炸事故,位于德克萨斯州西部一储存和销售硝酸铵的化肥厂发生火灾,大火引发了储存的硝酸铵发生爆炸,事故造成15人死亡,260人受伤,厂外150栋建筑受损。2016年CSB发布的事故报告中将这起事故归因于木质结构的硝酸铵仓库、建筑材料以及缺少合理的自动喷淋系统。

2015年8月12日23:30左右,位于天津市滨海新区天津港的瑞海公司仓库存放多种危险品(包括800吨硝酸铵)发生火灾爆炸事故,该事故造成165人遇难,8人失踪,789人受伤,304幢建筑物、12428辆商品汽车、7533个集装箱受损,直接经济损失达到68.66亿元。

2020年8月4日18:00左右,黎巴嫩首都贝鲁特港口发生巨大爆炸,硝酸铵总量约2750吨。截止到2020年8月30日,造成190人丧生,6500人受伤,3人失踪。

历史上涉及硝酸铵的事故相对较少,但是事故产生的社会影响极大,事故大多都带来了灾难性的后果。2021年9月26日,应急管理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海关总署等五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硝酸铵安全管理的通知》(应急〔2021〕64号),进一步深化硝酸铵安全监管工作。2022年2月15日,应急管理部危化监管一司发布《关于开展高危细分领域安全风险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并同时公布工作方案和6个细分领域的指南,其中第1个指南就是《硝酸铵生产企业专项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指南(试行)》,用于指导硝酸铵生产企业对涉及硝酸铵生产、储存过程开展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及评估分级。

通过近期对硝酸铵生产企业安全检查,总结归纳了固体硝酸铵储存环节存在的问题,可以大致分为以下七方面的问题:

(一)外部安全防护距离评估不符合要求

一是企业对储存固体硝酸铵最大量核算理解有偏差,生产与储存装置没有作为一个整体进行外部安全防护距离评估;二是因评估要素更新,硝酸铵生产和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评估不符合《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风险基准》(GB 36894)和《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确定方法》(GB/T 37243)(以下简称“两项标准”)的要求;三是评估外部安全防护距离时,硝酸铵仓库周边设施或场所识别不全,未全部列为防护目标。

(二)硝酸铵(扫地料、“不合格”产品等)回收处置风险管控不到位

企业没有设置硝酸铵(扫地料、“不合格”产品等)专用库房,违规将其暂存在硝酸铵库房内;也没有按照爆炸性危险化学品的相关储存要求对暂存库房进行管理,并按照“两项标准”中的事故后果法计算外部安全防护距离;部分企业不合格硝酸铵送事故池回收再生产,没有对回用不合格品中氯离子、油类等杂质含量进行分析监测。

(三)硝酸铵单个库房设计存储量不符合要求,超量储存

企业对《硝酸铵生产企业专项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指南(试行)》中的条款没有进行深入的学习和研究,对条款认识理解有偏差。如《指南》中要求单个硝酸铵库房存储量应不大于500吨,某企业专业人员对单独库房的概念理解错误,将硝酸铵库房分为3个防火分区,每个防火分区内最大储存硝酸铵500吨,导致整个硝酸铵库房的最大储存量定为1500吨,与《指南》要求不符。

(四)硝酸铵库房防火间距不符合要求

企业硝酸铵固体库房周边50m内存在涉及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装置或储存设施,如:硝酸铵库房与硝酸铵结晶厂房、液体硝酸铵生产装置的距离不足50m。

(五)硝酸铵库房建筑耐火等级不符合要求

硝酸铵仓库门、窗采用普通门窗,未设置甲级防火门、窗,其耐火完整性和隔热性均不符合防火要求。

(六)硝酸铵仓库未设置相关监测报警、视频监控、喷淋降温、通风等安全设施

检查发现一些企业硝酸铵仓库未设置远红外热成像监测报警、火焰视频识别报警,未设置超温分段启动强制通风或室外喷淋降温设施;某企业硝酸铵库房内的喷淋水管道总阀、管道支阀处于关闭状态,起不到应急处置的作用;某企业监测报警器蜂鸣音箱处于关闭状态,报警时岗位人员不能及时发现。

(七)硝酸铵仓库动火管理不规范

部分企业硝铵库房动火作业不符合GB30871的要求,存在动火作业票证填写不规范,库房内硝酸铵未清空的情况下在硝酸铵库房内实施动火作业等问题。

因此,基于以上分析,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一步加强硝酸铵库房安全风险管控:

(一)加强标准规范的宣贯和培训,组织学习《关于进一步加强硝酸铵安全管理的通知》(应急〔2021〕64号)《硝酸铵生产企业专项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指南(试行)》等 、规范,全面提升安全管理人员、操作人员的知识和技能。准确识别、科学管控硝酸铵储存环节安全风险并及时排查治理事故隐患,有效防控重大风险。

(二)加快硝酸铵外部安全防护距离评估软件的推广应用,按照“两项标准”的要求,对硝酸铵企业内部、外部安全防护距离开展评估,核算硝酸铵最大存储量。储存危险性类别属于爆炸物的硝酸铵仓库,以及储存硝酸铵不合格品的仓库,应按照事故后果法确定外部安全防护距离;其他硝酸铵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按照定量风险评价法进行计算。同时采用事故后果法和定量风险计算法时,应同时满足两类方法确定的外部安全防护距离。确定外部安全防护距离时,应将企业内所有的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作为一个整体进行定量风险评价。

(三)按照《指南》要求,固体硝酸铵库房无论是否够成重大危险源,均应纳入重大危险源管理。通过危险化学品登记信息管理系统填报重大危险源有关信息,将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测监控有关数据按要求接入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

(四)固体硝酸铵库房设置完善安全设施。如:安装消防水系统,配备适当的便携式灭火器,必须保证消防设施整除投用;库房内完善强制通风、远红外热成像监测报警、喷淋降温和视频监控等安全设施,库房外设置火焰视频识别报警等安全设施。

(五)加强固体硝酸铵库房的防火管理。一是建筑防火方面,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GB50016)要求,按甲类仓库设计,单层独立建造,采用封闭结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设置甲级防火门窗。每座库房最大允许占地面积1500㎡,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500㎡。二是动火作业方面,严格落实《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 30871-2022),库房内动火作业应全程录像并至少留存一个月,不得在未清空的库房内实施动火作业。进入硝酸铵仓库作业的机动车应加装阻火器,电瓶车应为防爆型。

(六)加强固体硝酸铵储存的安全管理。一是进一步提升固体硝酸铵库房储存条件,比照《民爆物品工程设计安全标准(GB50089)》7.1.3规定,单个库房存储量不大于500吨,库房周边(50m)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不得建有涉及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在外部和内部安全间距均满足要求的情况下,多个仓库合计最大存储量也不得超过2500t。二是硝酸铵储存管理应符合GB15603、GB17914等要求,储存在专用仓库内,严禁超量储存,严禁与易燃物、可燃物、还原剂、强酸、强碱、亚硝酸盐、活性金属粉末、性质不相容的有机物等接触,严禁散装储存和露天存放。

(七)硝酸铵生产企业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硝酸铵安全管理的通知》(应急〔2021〕64号)的要求,落实配套建设与固体硝酸铵产能相匹配的硝基复合肥、硝酸铵溶液等调峰装置或产能分流设施的要求,调峰装置或分流设施的设计能力应能有效平衡固体硝酸铵产销量,避免固体硝酸铵超量储存。

(八)提升应急保障能力。一是应急预案体系的建立。针对硝酸铵生产储存过程潜在的火灾爆炸事故编制专项预案。二是配备处置硝酸铵事故的应急器材装备。三是应急人员及能力的配置。组建专职消防队或微型消防站、工艺处置队,加强值班值守,提高自身处置灾害事故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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