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等8部门联合印发《山东省焦化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
焦化企业超低排放是指对所有生产环节实施升级改造,包括有组织超低排放、无组织全流程收集治理、物料运输清洁化、监测监控及环境管理规范化。
方案提出,2023年9月底前,黄河流域各市率先完成焦化行业超低排放改造;2023年底前,全省全面完成焦化行业超低排放改造;拟建焦化产能,投产时全面实现超低排放。
方案明确了有序推进超低排放改造、实施差异化管控2项重点任务。对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焦化企业,在焦炭产量指标分配、重污染天气绩效分级等方面予以倾斜;对未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和未按照产能转出协议停产的焦化企业,加大联合惩戒力度,不得评为绩效A级或B级企业,执行差别电价政策。
同时,山东省将落实税收优惠激励政策,按照有关条款规定,对符合超低排放条件的焦化企业给予相应税收优惠待遇。落实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抵免优惠政策。积极推进焦化企业超低排放改造项目纳入中央、省级项目储备库。
方案强调,严厉打击无证排污、超标超总量排放、弄虚作假、擅自停运环保设施等违法行为。
根据方案,2022年年底前签订产能转出协议的焦化企业,可不再实施超低排放改造,但应满足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要求,并严格按时完成关停淘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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