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实现减污降碳协同增效,既要强化减污降碳协同度目标的引领作用,也要健全以“降碳”为重点的协同管理体系。此外,还要优化相关经济政策与市场手段,不断夯实技术、数据对减污降碳协同增效的基础支撑作用。
实现减污降碳协同增效,是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的总抓手。生态环境部、国家发改委等七部委日前联合印发的《减污降碳协同增效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要加强源头防控、突出重点领域、优化环境治理、开展模式创新等,意味着我国在减污降碳协同增效政策设计上实现了优化升级。这对于推动我国“双碳”目标的实现、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当前,我国能源和经济社会发展“高碳”特征明显,而降碳与减污二者的协同治理成本低、效益高,推进减污降碳协同增效空间广阔。二者具有良好的协同治理基础。从目标上看,减污降碳均服务于生态文明建设整体布局,最终目的是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此前发布的《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将能源、工业、交通等作为重点领域。从路径和效果而言,围绕产业和能源结构调整、能源资源效率提升等措施手段,对于实现二氧化碳与污染物的协同减排产生了不错的效果。不过,在减污降碳协同治理的过程中,目前仍然存在忽视降碳的牵引作用、制度建设不完善、地方行动偏差等问题,须进一步综合施策。
首先,要强化减污降碳协同度目标的引领作用。应综合考虑美丽中国建设指标体系、绿色发展指标体系、生态文明建设考核指标体系等,构建涵盖碳排放、污染物排放、能源利用、协同增效的协同度指标体系。强调“降碳”的基础性地位,合理确定环境目标与气候目标权重。在省区、市县、园区、企业等不同层级全方位开展减污降碳协同度评价,使协同度目标起到关键指引作用。
其次,要健全以“降碳”为重点的协同管理体系。应以我国现有的生态环境管理体系为基础,加强碳减排同排污许可、分区管控、排放标准、清洁生产等制度的衔接。从中长期来看,应优先确立“降碳”的法律地位,构建以碳排放总量控制制度为核心,以碳排放标准、碳排放许可、碳排放权资源配置和交易等相配套的、有效辐射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业的特色管理体系。
再次,要优化融合减污降碳相关的经济政策与市场手段。应完善环境保护税、资源税、消费税、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等相关税收政策,更好发挥其对减污降碳协同增效的促进作用。加快全国资源环境统一交易平台建设,研究设置排污权、用能权、碳排放权、水权等资源环境交易制度的权重和标的物间的“转换汇率”,打通各类交易体系转换通道。积极开发各类碳金融产品和服务,引导金融机构和社会资本加大对减污降碳协同治理的支持力度。
最后,要不断夯实技术、数据对减污降碳协同增效的基础支撑作用。应按照国际通用标准建立完善温室气体数据统计监测体系,争取实现与各种污染物的统计监测工作一体化进行。以气候投融资试点为依托,完善气候与环境协同核查、核算与报告的信息披露制度。聚焦重点领域、重点行业,加强减污降碳协同增效技术攻关与储备。在生产实践中注重工艺层面的碳和污染物协同削减效益优化,制定减污降碳协同增效技术示范推广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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