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准确判定、及时整改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有效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印发了《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以下简称《判定标准》),主要目的是方便有关企业、政府监管部门及检查专家的应用。但参加各类指导服务的专家们如何正确把控好重大隐患判定的“度”,各级政府如何正确对待查出的重大隐患,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现实问题。
专家对重大隐患的判定存在偏差
《判定标准》为各级政府安全执法、为各生产经营单位正确识别重大隐患问题提供了依据,同时也为参加各类安全检查的专家们在判定重大隐患问题上提供了标准。但是,由于专家们的水平参差不齐,对《判定标准》的理解不同,造成了在重大隐患的判定上标准不一、尺度不同的问题,给地方政府、各生产经营单位带来了一定的麻烦。总结起来,在以下几方面值得商榷。
01对《判定标准》理解不准或有误,重大隐患判定尺度不一。
在检查中发现这样的问题,如:“3#醚化车间蒸汽回收泵出口安全阀无检验标志且无检验报告”“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中缺少综管部、研发部、人事部、财务部、工会、质量部、仓库、门卫等单位、岗位的安全职责”“冷藏间使用非防爆型空调”等。有的专家判为重大隐患,有的专家不判为重大隐患。
再比如:“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这一条,如果某企业在加氢、氯化、氧化等高风险岗位上有一名新学员,这名新学员正在学徒期,没有发现独立操作的记录,但新学员在企业岗位交接班记录上签了字,是否要按“未持证上岗”判重大隐患?还有液氯库房的保管员是否要持有氯化工艺操作人员证等情形,由于不同的专家对《判定标准》有不同的理解,就存在判定重大隐患和不判为重大隐患的情况,既给地方政府及企业带来迷惑,也对专家的权威性带来挑战。
02对于即查即改的重大隐患是否有必要认定为重大隐患。
在实际检查过程中,按照《判定标准》要求,有一项重大隐患最容易判定,那就是“安全阀、爆破片等安全附件未正常投用”。但检查时,往往是专家提出后,企业立马进行了整改。要求严格的专家仍按重大隐患进行了判定,而要求稍有宽松的专家就只做问题提出,不再判定为重大隐患。笔者认为,企业关闭安全阀、爆破片等安全附件根部阀这种行为是很可怕的,带来的潜在后果也是很严重的,作为对企业的惩罚,让企业引起高度重视,判重大隐患不为过。但从现实风险已经消除角度看,也可以对企业实施重罚,可不判为重大隐患。
03重大隐患的存在并非企业主观因素造成的是否要判定重大隐患。
笔者在实际检查中发现,由于特殊原因,诸如新冠疫情等客观因素,当地政府未要求或者未组织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每年参加再培训,当地应急部门未开展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发证工作,致使企业相关人员的资格证超期或未复审。对于这种情况,并非企业主观所为,笔者建议可暂不判为重大隐患,检查人员跟当地政府说明其利害关系即可。
个别地方政府过度放大重大隐患
众所周知,安全隐患是动态存在的,如果一个企业的安全基础工作不牢,安全投入不足,培训教育跟不上,人员素质达不到企业发展的要求,设备设施不能实现本质安全,企业实际生产过程中就很可能伴随着众多的安全隐患问题,由于现场人员技能水平达不到而忽视其存在,就有可能在专家检查过程中根据《判定标准》的要求被判定为重大隐患。然而,部分政府却以检查出的重大隐患数量为依据,把专家组查出的重大隐患问题当作衡量政府监管部门是否“作为”的标准,给下属各级政府监管部门设置政绩考核的条件,给各级政府监管部门带来工作压力,也给检查组专家带来阻力。
如何正确把握重大隐患问题
原国家安监总局公布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规定,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这里面包含了三层含义:一是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二是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三是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规定说起来比较容易,但具体操作起来还是比较困难。从监督检查角度,笔者认为应重点把握以下几条原则:
一是相对性原则。重大事故隐患是相对的,对监管部门来说,无论管辖区域的安全生产条件多么好,重大事故隐患的数量不可能是零;无论管辖区域的安全生产条件多么差,重大事故隐患也不可能到处都是。要根据地方政府监管力量合理确定重大事故隐患数量。
二是危险度优先原则。危险度是危险程度和发生几率的乘积。对危险程度特别大,发生事故后可能产生重大伤亡的隐患要判定为重大隐患,但判定是不是重大事故隐患,还要看发生事故的几率。前面提到的“3#醚化车间蒸汽回收泵出口安全阀无检验标志且无检验报告”“冷藏间使用非防爆型空调”等问题,就可以不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因为其发生事故的几率很小。
三是明暗有别原则。有些隐患,无论你怎么努力,因客观条件限制,也不可能完全消除,发生事故的几率又不是很高。如“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中缺少综管部、研发部、人事部、财务部、工会、质量部、仓库、门卫等单位、岗位的安全职责”,这样的隐患,要积极上报有关部门,狠下内功,在管理上下大功夫,但不能定为重大事故隐患。如果定为重大事故隐患,就不得不做很多无用功,影响工作效率,也就是暗努力。对那些经过努力一两年内就能消除的重大隐患,要肯下功夫,采取有效措施,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尽快消除,这就是明用功。
总之,各级政府和专家们要正确应用好《判定标准》,通过不断学习,加强沟通交流,正确把握重大隐患判定的“度”,既不能给企业、政府带来非必要的麻烦,也不能为企业安全生产留下一丝的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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