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二次会议21日表决通过了《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下称《修改决定》)。
8月1日起施行的《修改决定》共二十条,主要内容包括: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治理体制机制、着力破解“光污染”环保难题、完善固体废物管理制度以及提升环境治理数字化智能化水平、夯实产业园区环保责任、噪声污染防治等。
《修改决定》进一步完善了固体废物管理制度,对固体废物的减量化、资源化再利用、无害化处置等提出了原则要求,同时对加强一次性塑料制品管理和危险废物资源化再利用管理作出了明确规定:禁止或者限制生产、销售和使用国家和上海明令禁止或者限制的一次性塑料制品,并鼓励和引导塑料制品绿色设计,推广应用可循环、易回收、可再生利用的替代产品,减少使用一次性塑料制品;危险废物实行资源化再利用的,资源化再利用活动以及形成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标准规范。
据悉,近年来,对伴随着城市建设发展而来的“光污染”问题,社会关注度越来越高。为了有效防治“光污染”,《修改决定》在严格控制建筑物外墙采用反光材料等原有措施的基础上,新增了多个方面的规定,包括:强化源头管控,道路照明、景观照明等城市照明相关规划应当明确分区域亮度管理措施,对不同区域的照明效果和光辐射控制提出要求;强化绿色照明,明确住建、绿化市容等部门应当依据城市照明相关规划和节能计划,完善城市照明智能控制网络,推广使用节能、环保的照明新技术、新产品,提高照明的绿色低碳水平;公安、交通等部门在监控设施建设过程中,应当推广应用微光、无光技术,防止监控补光对车辆驾驶员和行人造成眩光干扰。
《修改决定》强化居住环境保护,明确在民众住宅区及其周边设置照明光源的,应当采取合理措施控制光照射向住宅居室窗户外表面的亮度、照度;禁止设置直接射向住宅居室窗户的投光、激光等景观照明,在外滩、北外滩和小陆家嘴地区因营造光影效果确需投射的,上海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合理控制光照投射时长、启闭时间,并向社会公布;施工单位进行电焊作业或者夜间施工使用灯光照明的,应当采取有效的遮蔽光照措施,避免光照直射民众住宅。
《修改决定》对将碳达峰、碳中和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等内容作出相应规定;增加了疫情防控期间环境污染防治工作规定,明确了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应急处置职责。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方面表示,将进一步完善配套制度。目前,部分配套 已经出台。比如上海市发改委、市生态环境局等十部门联合出台了《上海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的实施方案》等;部分配套 正在抓紧制修订,比如为推进双碳目标任务落实,后续将陆续出台“1+1+8+13”的政策体系 。该局方面表示,将持续加大执法力度,统筹全市生态环境执法力量等严厉打击无证排污、不按证排污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完善与相关职能部门的执法协作机制,依法强化对塑料污染、噪声污染、“光污染”等民众身边环境问题的执法力度,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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