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27日,印度商工部发布公告称,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的聚四氟乙烯(Polytetrafluoroethylene,简称PTFE)作出反规避肯定性终裁,裁定中国出口至印度的棒、薄膜、管件、螺纹密封带等聚四氟乙烯制品存在规避聚四氟乙烯反倾销措施的行为,故建议对中国聚四氟乙烯实施的反倾销措施及有效期同样适用于聚四氟乙烯制品,即征收2637美元/公吨的反倾销税,有效期至2022年7月27日截止。本案涉及印度海关编码39046100项下的产品。
2004年7月27日,印度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的聚四氟乙烯启动反倾销立案调查。2005年10月17日,印度开始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的涉案产品征收反倾销税,税额为无损害价格7.78美元/千克~8.50美元/千克与进口报关价(landed value)之间的差额部分。2011年8月24日,印度第一次延长对中国聚四氟乙烯反倾销措施的期限,征收2.48美元/千克~3.87美元/千克的反倾销税。2017年7月28日,印度第二次延长中国涉案产品反倾销措施的期限,继续征收2637美元/公吨的反倾销税,有效期至2022年7月27日。2020年6月19日,印度商工部发布公告称,应印度国内企业Gujarat Fluorochemicals Limited提交的申请,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的聚四氟乙烯启动反规避立案调查。审查中国的聚四氟乙烯是否经过改变即以聚四氟乙烯制品出口到印度以规避反倾销措施。
原文:
https://www.dgtr.gov.in/sites/default/files/PTFE%20AC%20-%20FF%20-%20NCV.pdf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
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江苏省科学技术厅 江苏省商务厅 江苏省应急管理厅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江苏省统计局
北京市化学工业协会 天津市石油和化工协会 辽宁省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 内蒙古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 重庆市石油与天然气学会 河北省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 山西省化学工业协会 吉林省能源协会 黑龙江省石化行业协会 浙江省石油和化学工业行业协会 安徽省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 福建省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 江西省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 河南省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 湖北省石化行业协会 湖南省石油化学工业协会 广东省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 海南省石油和化学工业行业协会 四川省化工行业协会 贵州省化学工业协会 云南省化工行业协会 陕西省经济联合会 甘肃省石化工业协会 青海省化工协会
电话:协会:025-8799064 学会:025-86799482
会员服务部:025-86918841
信息部:025-86910067
传真:025-83755381
邮箱:jshghyxh@163.com
邮编:210019
地址:南京市梦都大街50号东楼(省科技工作者活动中心)5楼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苏B2-20110130
备案号:苏ICP备13033418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