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拓宽危险废物利用渠道,促进危险废物多元综合利用,2022年7月,省生态环境厅印发《关于有序开展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的通知》(冀环固体〔2022〕133号),明确在环境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探索工业企业利用危险废物替代生产原料“点对点”定向利用许可证豁免管理。
一、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含义及管理范围
定向利用的危险废物是指未列入《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或利用过程不满足《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所列豁免条件的危险废物。在环境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实行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即省内一家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产生的一种危险废物,作为省内另一家危险废物利用单位环境治理或工业原料生产的替代原料进行定向利用,该利用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即利用单位豁免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但在收集、贮存、运输等环节严格按照危险废物管理。
二、危险废物 “点对点”定向利用条件
1.产废单位和利用单位均位于省内,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等有关环境管理规定,危险废物环境管理评估达标,企业环境信用评价良好及以上。
2.产废单位拟定向利用的危险废物来源单一、具有一定规模、有用组分和有害成分清晰、危险特性明确,能够被其他单位提取物质作为原材料或燃料,或作为其他单位的替代原料使用;与利用单位利用技术、工艺和设施设备以及经营规模相适应;产废单位能够实现稳定达标排放。
3.利用单位具有稳定、固定的生产场所,现有环保措施或采取一定的污染控制措施优化后,不增加污染物排放总量且达标排放;利用的过程中无二次危险废物产生或产生率低,且产生的二次危险废物能够安全处理。利用危险废物替代原料生产的产品应与原工业原料生产的产品保持一致。
4.在开展利用活动前,产废单位与利用单位应共同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包括产生单位的危险废物的产生、转移、有用组分和有害成分含量控制、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及污染物达标排放,利用单位的危险废物利用、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及污染物达标排放、最终产品质量控制及去向、利用及产品环境风险评估等),根据分析结论依法依规办理环评等相关手续。
三、“点对点”定向利用企业主体责任
1.严格责任。产废单位和利用单位应严格执行危险废物管理有关制度和要求,落实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申报登记、转移联单、台账记录、应急预案等规范化管理要求,依法公开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利用单位参照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执行危险废物相关管理要求,并通过省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上报经营情况。加强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出入库台账和环境监测报告等资料管理,定期将危险废物有价组分和有毒有害成分检测报告、危险废物入厂分析记录、利用危险废物生产产品的生产记录、质量检测报告、污染防治设施运行记录等资料归纳,确保信息可追溯。
2.强化检测。产废单位应建立危险废物有用组分和有毒有害成分控制体系,按月或按批次开展检测;利用单位应做好危险废物入厂检测,确保接收的危险废物符合定向利用要求。
3.规范运行。转移危险废物时,如实填写、运行危险废物电子转移联单。包装贮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运输应符合交通运输部门有关危险废物运输管理相关规定。自建管道设施运输危险废物的,需安装计量装置,并按要求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4.安全利用。利用单位应加强日常环境管理,确保利用过程中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做好环境监测和产品质量检测,污染物排放监测因子和监测频次应符合排污许可证管理要求,产品符合相关产品质量和有毒有害限制要求。产品使用应符合国家规定的用途、标准,严禁进入食品、药品等食物链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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