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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资讯 行业动态 山东省:不再新认定重点监控点 园区符合条件可扩区
山东省:不再新认定重点监控点 园区符合条件可扩区
  发布日期:2022-08-01

省政府不再新认定化工重点监控点,已认定公布的逐步并入化工园区管理。化工重点监控点并入化工园区的扩区,可以不与园区集中连片,但必须在同一县(市、区)辖区内,且单个园区不超过3个片区。

7月29日,山东省工信厅发布《山东省化工园区扩区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根据该征求意见稿,符合相关条件的化工园区,可以申请扩建区域。

申请扩建的园区,要符合主导产业占园区营业收入的60%以上,综合评分不低于85分;亩均产值不低于400万元,已开发利用面积不低于园区现有面积的80%;两年内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突发环境事件等条件。

值得一提的是,该征求意见稿提到,省政府不再新认定化工重点监控点,已认定公布的逐步并入化工园区管理。化工重点监控点并入化工园区的扩区,可以不与园区集中连片,但必须在同一县(市、区)辖区内,且单个园区不超过3个片区。



关于公开征求《山东省化工园区扩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为促进化工园区规范健康有序发展,积极稳妥地开展化工园区扩区管理,引导化工园区集中集聚集约发展,进一步提高发展质量和水平,我厅会同省有关部门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起草了《山东省化工园区扩区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按照有关要求,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为2022年7月29日至8月4日,社会各界可通过邮寄、电子邮件等方式向我厅反映意见和建议。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玉函路25号215房间

邮箱:hgcysjz@163.com

电话:0531-51782857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2年7月29日



附件:


山东省化工园区扩区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省化工园区高质量发展,规范化工园区扩区工作,根据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六部门《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工信部联原〔2021〕220号)、省政府《山东省化工园区认定管理办法》(鲁政办字〔2017〕168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十部门《山东省化工园区管理办法(试行)》(鲁工信化工〔2021〕141号)等规定,制定《山东省化工园区扩区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政府公布的化工园区和专业化工园区(以下简称“园区”)。

第三条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依据职责负责化工园区扩区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  扩区条件

第四条  按照《山东省化工园区管理办法(试行)》(鲁工信化工〔2021〕141号)规定的管理考核标准,综合评分不低于85分。

第五条  园区主导产业占园区营业收入的60%以上,亩均产值不低于400万元,已开发利用面积不低于园区现有面积的80%。现有集中污水处理设施利用负荷不超过处理能力的80%,超过的必须有正在实施或已完成核准立项的污水处理设施扩能项目。

第六条 园区两年内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突发环境事件,且当年度没有被中央和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指出存在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没有因突出生态环境问题被环保限批、挂牌督办、约谈问责及安全环保限期整改未完成等事项。

第七条 扩建区域应与园区集中连片,选址布局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国土空间规划,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开发界内的集中建设区。在国土空间规划批复前,应符合土地利用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城市(镇)总体规划。

第八条 省政府不再新认定化工重点监控点,已认定公布的逐步并入化工园区管理。化工重点监控点并入化工园区的扩区,可以不与园区集中连片,但必须在同一县(市、区)辖区内,且单个园区不超过3个片区。

第九条 扩建区域应手续完备,依法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和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价。

第十条 园区扩区应进行选址安全评估,与城市建成区、人口密集区、重要设施等防护目标之间保持足够的安全防护距离,将化工园区安全与周边公共安全的相互影响降至风险可以接受;留有适当的缓冲带。

第十一条 扩建区域应满足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等相关要求,严禁在地震断层、地质灾害易发区、永久基本农田、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其他环境敏感地带选址。

第十二条 扩建区域应纳入园区总体发展规划范围。总体发展规划应包括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生态环境保护、节约集约用地和综合防灾减灾的章节或独立编制相关专项规划,并与所在市、县(市、区)国土空间、生态环境保护等规划相符。

第十三条 扩建区域应编制产业发展规划。产业规划应结合当地土地资源、产业基础、水资源、环境容量、城市建设、物流交通等基础条件编制,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和化工产业发展规划。

第十四条 扩建区域应拥有列入设区市及以上人民政府重大重点项目清单或中长期发展规划的项目,所在设区市区域内有足够的土地、能耗、煤耗等约束性要素指标。园区内高耗能、高排放项目须严格落实产能减量、能耗减量、煤炭减量、碳排放减量和污染物排放减量替代。

第十五条 扩建区域四至范围内不得有学校、医院、居民集中区等敏感点和劳动力密集型企业,不得有铁路及社会道路穿越。扩建区域周边与公路、铁路等交通基础设施的安全距离等相关条件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四至边界与人口密集区、重要设施、敏感目标之间的安全及卫生防护距离应符合相关规定要求。

第三章 扩区程序

第十六条  园区管理机构按照隶属关系向园区所在县(市、区)或市政府提交园区扩区相关材料。主要包括:

(1)园区及扩建区域基本情况,土地利用情况,拟实施的项目情况,项目建设所需要素保障情况;

(2)总体发展规划、产业发展规划等规划及批复 ;

(3)所在市、县(市)国土空间规划批复 、依法用地的证明 ;有关图件数据,包括扩区后区域范围示意图(以经依法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图、卫星影像图为底图标注范围)、界址点坐标(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

(4)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审查 ,或者跟踪评价报告书及审查 ,园区污水处理利用情况及扩容有关情况证明材料;

(5)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价报告;

(6)规划水资源论证或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报告和批复 ;

(7)其他需要补充的材料;

(8)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第十七条 园区所属地方政府组织对园区管理机构提报材料进行审核,以正式 逐级报送上级政府,并抄送上级化工专项行动办。

第十八条 省化工专项行动办收到设区市政府园区申报材料后,组织相关专家进行复核,对申报材料符合要求的进行现场核查。

第十九条 现场核查通过后,省化工专项行动办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联审,联审通过后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报请省政府审议,审议通过后由省政府予以公布。

第二十条 已公布的扩建区域应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建设,同时可以承接列入国家或地方相关规划的化工项目建设,项目投产前,由省化工专项行动办组织省相关部门对园区配套设施进行验收。未通过验收的,项目不得投产。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有效期自2022年**月**日起,至2025年**月**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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