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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资讯 政策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科技人才发展的决定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科技人才发展的决定
  发布日期:2022-07-31
发布机构 江苏省人民政府
制发日期 2022-07-29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科技人才发展的决定

(2022年7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为了促进科技人才发展,加快建设科技强省和人才强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作出如下决定:

一、本省行政区域内科技人才的培养、使用、引进、流动、评价、激励、服务、保障等工作,适用本决定。

本决定所称科技人才,是指具有专业知识或专门技能,具备科学思维和创新能力,从事科学技术创新活动,对科学技术事业及经济社会发展做出贡献的劳动者。

二、坚持党管人才、服务大局、创新驱动、分类施策、扩大开放,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促进科技人才发展。

三、坚持人才引领发展的战略地位,加强对科技人才发展工作的领导,深化体制机制改革,重点支持战略科学家队伍、科技领军人才队伍、卓越工程师队伍、青年科技人才队伍、科技创业人才队伍、科技服务人才队伍等建设。

四、县级以上地方人才工作领导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科技人才工作的宏观指导、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推进科技人才发展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科技人才发展支持政策和促进措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科技部门负责编制科技人才发展规划,组织实施科技人才计划,建立完善科技人才统计、监测、评估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科技人才政策落实和服务保障,做好有关科技人才工作和本行业系统内的科技人才队伍建设。

五、科技人才培养应当遵循科技人才成长规律,坚持德才兼备,注重培养人才创新意识和能力。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优化配置教育资源,建立健全教育体系,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鼓励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根据本省重大发展战略需要和人才需求,构建高水平人才培养体系,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科技人才。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面向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研究的人才培养长期稳定支持制度,制定实施基础研究人才发展专项。对开展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技术攻关等方面的科技人才,在项目支持、科研经费、财政补贴等方面给予倾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围绕重点产业、重要领域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统筹做好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人才培养。加大对企业科技人才培养、培训的支持力度,推动产才融合发展。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科技创业人才队伍培养机制,重点选拔和培养具有较强创新创业精神、市场开拓和经营管理能力的复合型科技人才。对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技术开发人员、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研人员等各类人才科技创业,青年大学生科技创业,按照规定给予支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建立高水平、专业化的科技服务机构,重点培养技术转移、创业服务、知识产权、科技金融、科学普及等科技服务人才。对建设各类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完善公益性、基础性科技资源对接平台,按照规定给予支持。

建立具有战略科学家潜质的复合型人才选拔和培养机制,推行建立在充分信任基础上的科学家负责制,支持其牵头建设新型研发机构、联合实验室,提供经费稳定、专班服务等特殊保障。实施省333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重点培养科技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实施省青年科技人才创新专题项目和省卓越博士后计划专项,完善用人单位集聚博士等青年人才的支持机制,省人才计划及教育、科技、产业类相关项目提高对青年科技人才的支持比例。

六、科技人才使用应当发挥科技平台和科技项目集聚人才、成就人才的支撑作用。

积极争取国家在我省布局战略科技力量,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建设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鼓励、支持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以及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建设全国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国家医学中心等国家级创新载体,设立院士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专家服务基地、创新实践基地等平台,推广江苏省产业技术研究院经验做法,大力推进新型研发机构建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快建设科技人才创业载体,按照规定给予支持。坚持产业高地、人才高地、创新高地同步建设,推动项目、人才、技术、资本等创新要素向园区集中。

在高层次人才相对集中的城市、重点产业集聚区、重点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布局一批省级人才中心和创新高地。发挥苏南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优势,积极推进人才发展综合改革。

鼓励企业建立研发机构,支持企业与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共同建设创新联合体、企业工程技术中心、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孵化基地等。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优化科技计划布局,加大投入力度,完善组织机制。在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等重大科学技术任务中,可以采取特殊的项目组织方式和支持政策。

推动在省级人才类和基础研究类等科研项目中开展经费包干制试点。对主要利用财政资金开展的科研项目,项目负责人可以按照规定享有充分的预算调剂权、经费使用自主权和技术路线决策权。财政资金资助的科研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可以将间接费用全部用于绩效支出,并向创新绩效突出的团队和个人倾斜。

七、科技人才引进应当以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为导向,优先引进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科技人才。

实施省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引进计划,重点引进战略科学家、科技领军人才、卓越工程师、青年科技人才、科技创业人才、科技服务人才以及其他急需紧缺科技人才。统筹人才、平台、项目等资金配置,集聚引进培养顶尖创新团队。

支持企业事业单位设置特设岗位或者流动岗位。急需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紧缺专业人才等特殊人才,可以优化程序,按照规定采取直接考察的方式招聘。

鼓励支持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以及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在国(境)外设立离岸创新创业基地,与海外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共建联合实验室以及联合研发中心等,支持建设外国专家工作室,集聚海外科技人才。引进使用的科技人才,可以按照规定申报本省人才计划或者作为项目负责人申报科研项目。

外籍科技人才在本省短期工作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免办工作许可手续。出入境管理部门应当对符合条件的外籍科技人才,在申请永久居留、办理人才签证等方面提供便利。支持高等学校编制内引进外籍科技人才,对符合条件的外籍科技人才按照规定予以入编。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人才交流活动,简化引进手续,落实优惠政策,为科技人才到本地区工作创造条件。鼓励社会力量通过举办人才交流会和高新技术成果交易会等形式参与科技人才引进,鼓励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推荐科技人才。

八、科技人才流动应当打破户籍、身份、学历、人事关系等制约,促进城乡、区域、行业以及不同所有制之间人才合理、畅通、有序流动。

支持企业人才到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担任产业教授或者兼职研究员,鼓励企业聘请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的科技人才担任科技副总或者科技顾问。

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科技人才离岗创办企业的,经批准可以在规定期限内保留人事关系。离岗创业期间,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在职称评聘、岗位等级晋升等方面享有同等的权利,取得的科技开发或者转化成果可以作为其职称评聘的依据。

用人单位短期聘请省外科技人才从事教学、科研、技术服务、项目合作等,符合条件的,在聘用期间享受本省相关人才政策待遇。

鼓励科技人才向经济薄弱地区、基层一线和特殊行业流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提高艰苦岗位和基层科技人才保障水平,在职称评审、岗位设置、人才招录、柔性引进和工资福利等方面给予支持、补助。实施省科技镇长团计划,促进基层人才、技术、产业对接交流。

九、科技人才评价应当突出创新价值、能力、贡献导向,坚持科学分类、多维度评价,发挥政府部门、用人单位、专业组织、行业协会等多元评价主体作用,建立科学化、社会化、市场化的科技人才评价体系。

科技人才评价应当注重过程评价和结果评价、短期评价和长期评价相结合,科学设置评价考核周期。对于个别成果产出周期较长的,可以采用后评估方式进行评估。

外籍科技人才、港澳台科技人才、急需紧缺科技人才和高层次人才可以通过考核认定方式直接申报认定高级职称。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开展科技人才国(境)外职业资格与职称、职业技能比照认定。经授权符合条件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可以按照规定组建相关专业职称评审委员会,自主开展职称评审,符合条件并纳入试点的省属高等学校可以自主确定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

实施产业、科技、人才项目综合评价,推行贯通认定、一评多用。在重大科技项目、产业项目的评审立项实施中,应当突出科技人才内容。

十、科技人才激励应当坚持精神激励与物质激励相结合,最大限度激发和释放科技人才创新创业活力,尊重和实现人才价值。

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可以采用年薪制、协议工资制和项目工资制等分配方式,为科技人才及其团队合理确定薪酬,并可以按照规定采取股权、期权、分红等方式激励科技人才。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的科技人才,在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不发生利益冲突的前提下,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从事兼职工作获得合法收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分配政策。探索推动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将职务科技成果作为特殊国有资产单列管理,开展所有权、经营权和收益权相分离改革试点。事业单位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计入所在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的,不受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限制,不作为核定单位下一年度绩效工资总量的基数,不作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的奖酬金提取,按照科技成果转化有关规定执行。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实施科技人才贡献奖励,对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省有关规定给予奖励。省人民政府设立省科学技术奖、省科技创新发展奖。

十一、科技人才服务应当建立 ,完善服务机制,打造全方位、全周期的科技人才综合服务体系。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科技人才工作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科技人才诉求表达和跟踪服务机制,为科技人才在科研项目申报、职称评定、成果转移转化等方面提供政策支持,在人才落户、子女教育、配偶就业、医疗保障、法律咨询等方面提供便利化服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新建、购买、租赁人才公寓以及发放住房补贴等形式,多渠道解决科技人才居住需求。科技人才密集的企业事业单位、产业园区可以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建设人才公寓等配套服务设施。用人单位可以按照规定为引进的高层次科技人才和急需紧缺科技人才购买或者租赁商品住房。

设立省人才创业投资基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金融机构完善升级科技人才金融产品、设立新型科技人才特色金融服务机构等,按照规定给予财政奖补支持。

十二、科技人才保障应当完善资助体系,维护科技人才合法权益。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元投入的科技人才保障机制,推动落实支持科技人才发展的税收政策。

实行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建立健全侵权预防、预警和应对机制,营造激励科技人才创新创业的公平竞争环境。

十三、科技人才应当大力弘扬爱国、创新、求实、奉献、协同、育人的科学家精神,在各类科学技术活动中遵守学术和伦理规范,恪守职业道德,诚实守信,不得在科学技术活动中弄虚作假。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科研诚信建设与科技伦理治理,有关主管部门和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科研诚信审核、科技伦理审查等制度。

十四、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营造尊才爱才、公正平等、保障有力的社会环境、制度环境和生活环境,加强科技人才政策措施、先进典型等宣传,提升科技人才的社会地位和影响力。

十五、建立支持科技人才创新创业容错免责机制。对财政资金支持的科技人才发展相关项目,未取得预期成效但已尽到诚信和勤勉义务的,可以按照规定免予追究相关责任,在绩效考核、评先评优、职务职级晋升、职称评聘和表彰奖励等方面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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