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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资讯 行业动态 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修订印发《国家化肥商业储备管理办法》
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修订印发《国家化肥商业储备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2-09-01

据国家发展改革委8月31日消息,为进一步完善化肥储备管理工作,国家发展改革委及财政部对《国家化肥商业储备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并于近日印发。

国家化肥商业储备分为氮磷及复合肥储备、钾肥储备、救灾肥储备三部分。其中,氮磷及复合肥储备品种为尿素、磷酸二铵、高浓度三元复合肥(以下简称三元复合肥);钾肥储备品种为氯化钾、硫酸钾;救灾肥储备为能力储备,不储备实物化肥,承储企业需遵守下达的储备任务规模、投放数量、投放方向、具体品种、时限等指令,并保证相应的应急调运能力。

根据《管理办法》,氮磷及复合肥储备每轮承储责任期为2年,为保障春耕用肥、夏管备肥需要,根据储备所在地区农业生产情况,承储企业在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储备任务的年度储备时间为每年9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间选择连续6个月,其他省(区、市)为每年9月1日至次年5月31日间选择连续6个月。钾肥储备每轮承储责任期原则上为4年,年度储备时间为每年5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救灾肥储备每轮承储责任期原则上为4年,为保障洪涝、台风等灾后用肥需要,年度储备时间为每年5月1日至10月31日。

钾肥储备重点布局交通便利地区或粮棉主产区,储备库点均需位于我国海关关境内。

氮磷及复合肥储备分省(区、市)布局,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农业农村部、供销合作总社,根据全国化肥市场形势和调控需要,综合考虑各地农业用肥量、化肥生产运输能力等情况研究确定,并由承储企业在中标区域内合理选择存储库点。粮食主产区氮磷及复合肥储备任务中,尿素占比不低于本地区储备规模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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