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迫于资源短缺和环境保护的压力,世界各地都纷纷聚焦于废物资源再生的循环经济,再生环保材料无疑是全球趋势。现今大部分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基本上已有成熟的化学品法规和废弃物法规来联合促进和管控再生物质的安全流通,这类物质再次进入市场依然需要考虑合规和安全问题。
近日,欧盟执法论坛公布了关于从废弃物中回收的物质的执法审查结果,这也是执法论坛第一次探讨欧盟REACH法规和废弃物框架指令(WFD)之间的接口。此次审查重点关注欧盟REACH豁免,结果显示26%的受检物质并不满足欧盟REACH合规。
根据欧盟REACH法规第2(7)(d)条规定:若回收的物质与已注册的物质属于同种物质且具备法规第31条或第32条要求的安全数据表(SDSs)或向下游供应链传递的信息,则该回收物质可豁免欧盟REACH注册。
欧盟执法审查结果:
报告显示,项目组收集了来自11个国家检查员提交的107份问卷,对符合条件的46个案例进行了审查,以确定从废弃物中回收的物质是否符合欧盟REACH豁免注册的条件。
为此,审查从两方面进行:
(1)回收物质和已注册物质是否相同;
(2)是否有安全使用的信息。
结果显示有26%的案例因没有分析数据或分析数据不足、EC/CAS号错误或基于UVCB的名称得出错误结论等原因不符合物质同一性的认定。
另一方面,96%的案例符合第二条豁免要求,均提供了相关信息。然而,对SDSs的检查显示,37%的案例不符合欧盟CLP法规在分类、标签及包装方面的主要规定。
需重点关注问题:
除此之外,项目中还发现了其他需要立法部门关注的问题。
首先,根据上述的豁免条款,只有第一个生产回收物质的企业可能需要进行注册,后续生产相同回收物质的企业,均可通过声称与某一已注册物质相同而豁免该注册,这使得注册的负担只落在第一家企业身上。
那么,若将回收的物质注册为中间体,后续豁免注册的制造商也就无需就该物质进行化学品安全评估,这可能导致回收的物质被“合法”地应用于其他几乎没有任何安全使用信息的用途。
另外,还发现对UVCB物质的同一性认定存在困难,特别是一些石油物质,回收物质的原料和工艺与原始物质明显不同,如何证明与已注册物质的同一性将会是一个很大的挑战。
对试点项目中发现的违规行为,检查员多数给予了书面整改建议,有的采取了罚款或行政处罚等措施。鉴于试点项目中暴露出的问题,未来关于回收物质合规性的执法审查会更加严格,相关法规和指南也会进一步修订和完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
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江苏省科学技术厅 江苏省商务厅 江苏省应急管理厅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江苏省统计局
北京市化学工业协会 天津市石油和化工协会 辽宁省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 内蒙古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 重庆市石油与天然气学会 河北省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 山西省化学工业协会 吉林省能源协会 黑龙江省石化行业协会 浙江省石油和化学工业行业协会 安徽省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 福建省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 江西省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 河南省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 湖北省石化行业协会 湖南省石油化学工业协会 广东省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 海南省石油和化学工业行业协会 四川省化工行业协会 贵州省化学工业协会 云南省化工行业协会 陕西省经济联合会 甘肃省石化工业协会 青海省化工协会
电话:协会:025-8799064 学会:025-86799482
会员服务部:025-86918841
信息部:025-86910067
传真:025-83755381
邮箱:jshghyxh@163.com
邮编:210019
地址:南京市梦都大街50号东楼(省科技工作者活动中心)5楼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苏B2-20110130
备案号:苏ICP备13033418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