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机构 | 江苏省财政厅 | ||
号 | 制发日期 | 2022-12-27 |
各设区市、县(市)财政局,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江苏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优化专项资金使用结构,突出专项资金支持重点,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我们制定了《江苏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12月27日
附件
江苏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江苏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促进全省战略性新兴产业高质量发展,提升产业自主创新能力和综合竞争力。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政府引导、竞争择优、突出重点、注重绩效”的原则,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共同管理。
第四条 专项资金管理职责:
(一)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安排;会同省发展改革委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按程序下达专项资金;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工作;对专项资金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二)省发展改革委:配合省财政厅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研究提出专项资金年度支持重点和领域;制定发布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申报评审;提出资金分配建议;对项目执行和实施完成情况进行监管;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
(三)设区市、县(市)财政部门: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拨付资金;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工作;对专项资金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四)设区市、县(市)发展改革部门:组织辖区内项目申报工作,组织实施项目执行过程中的监督管理,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自评价。
第二章 支持范围与方式
第五条 专项资金重点支持:
(一)区域产业融合集群发展。支持地方政府加强资源统筹配置,引导新兴产业集群上下游协同发展,推动创新要素向区域特色产业集聚,培育形成创新引领、特色发展、优势互补、融合发展的区域产业集群发展格局。
(二)重大技术创新平台。支持为行业发展提供开放技术公共服务的创新平台,包括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纳入新序列管理的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省级及以上产业创新中心等创新类平台。
(三)重大产业化项目。支持重点战略性新兴产业链供应链构建、重大新型基础设施建设和新兴技术应用场景融合示范等项目。
(四)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重点工作。
第六条 专项资金使用采取定额补助、事后奖补和“拨改投”相结合的方式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其中:定额补助按照项目申报、评审等程序,对审定项目给予补助;事后奖补对通过验收后的重大创新类平台给予奖励;“拨改投”按《江苏省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资金下达
第七条 专项资金采取项目法分配。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根据年度预算安排情况,制定发布申报指南。省发展改革委按照公开公平的原则组织项目申报,建立省级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库,对项目库进行滚动管理。
第八条 设区市发展改革委按照申报指南的要求,统一组织辖区内项目申报工作,负责对项目申报单位的申报资格、申请材料进行合规性、真实性审查,并向省发展改革委提交申报材料,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第九条 省发展改革委遴选确定拟支持项目,并按规定向社会公示,结合公示情况,向省财政厅提出专项资金分配建议,由省财政厅按程序报批后下达,并由省发展改革委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合同。
第十条 专项资金下达后,设区市、县(市)财政部门应会同发展改革部门,按项目合同约定拨付专项资金。
第四章 绩效评价与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项目合同约定的目标、任务、时限及建设方案组织项目建设,承担项目建设、管理主体责任。
第十二条 设区市、县(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加强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按要求开展绩效自评。必要时省财政厅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重点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将作为专项资金支持政策调整和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设区市、县(市)财政、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加强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处理,并接受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省发展改革委对项目实行动态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开展专项资金项目检查、督导工作,组织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第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建立经费使用监督管理机制,严格执行项目预算管理规定,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和财务审计。
项目经费使用管理中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依照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采取责令改正、追回财政资金、限制申报资格等措施。
(一)未经批准调整专项资金使用范围,擅自变更资金用途、项目计划或者内容的;
(二)将专项资金用于奖金福利和公用经费等一般性支出的;
(三)编制虚假项目申报资料,骗取财政资金的;
(四)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
(五)未按规定执行和调整项目预算的;
(六)因管理不善,造成国家资产损失和浪费的;
(七)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等的行为。
对违法违规使用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省财政监督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执行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止。《江苏省省级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 2019年修订)》(苏新兴产业发﹝2019﹞1号)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
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江苏省科学技术厅 江苏省商务厅 江苏省应急管理厅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江苏省统计局
北京市化学工业协会 天津市石油和化工协会 辽宁省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 内蒙古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 重庆市石油与天然气学会 河北省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 山西省化学工业协会 吉林省能源协会 黑龙江省石化行业协会 浙江省石油和化学工业行业协会 安徽省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 福建省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 江西省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 河南省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 湖北省石化行业协会 湖南省石油化学工业协会 广东省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 海南省石油和化学工业行业协会 四川省化工行业协会 贵州省化学工业协会 云南省化工行业协会 陕西省经济联合会 甘肃省石化工业协会 青海省化工协会
电话:协会:025-8799064 学会:025-86799482
会员服务部:025-86918841
信息部:025-86910067
传真:025-83755381
邮箱:jshghyxh@163.com
邮编:210019
地址:南京市梦都大街50号东楼(省科技工作者活动中心)5楼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苏B2-20110130
备案号:苏ICP备13033418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