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机构 |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号 | 2023年第6号 | 制发日期 | 2023-02-15 |
为做好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资格认定工作,现将有关考试工作安排公告如下:
一、考试项目
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41号),市场监管总局授权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实施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资格认定,包括锅炉检验、压力容器检验、气瓶检验、压力管道检验、电梯检验、起重机械检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检验、型式试验。
二、考试对象
截止2023年4月30日前提交申请且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含考试取证、考试换证、补考)。
三、考试安排
考试时间:6—9月份,具体考试时间、考试地点等工作安排可登录考试机构网站查看考试通知或与考试机构联系咨询。
四、考试机构
考试机构及其承担的考试项目、网址、联系方式等信息,请关注省市场监管局局网站公告。
五、考试大纲
参见《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考核规则》(TSG Z8002-2022)相关附件。
六、考试须知
(一)考试不收取考试费,参加考试人员自行准备考试资料,食宿交通费用自理。参加考试人员需携带身份证明原件、学历证明原件、学历认证报告供考试机构核查,发现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考试作弊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考试机构负责具体考试管理工作,严格执行考试纪律,遵守考试保密规定,按规定进行考试成绩公布和上报。不得发布与考试相关的培训信息,不得考察、推荐或者指定与考试相关的培训机构,不得强制应试人员接受考前培训,不得开展与检验人员考试相关(含所有检验人员项目)的培训与辅导活动。考试机构公布的考试地点应当相对固定,不得设置在培训机构。
(三)2023年检验人员考试(含考试取证、考试换证、补考)计划组织1次,申请检验人员资质认定人员需4月30日前向我局提交申请并符合条件,遵照考试机构通知参加考试。经取证考试未达到合格标准的科目,可以在我局委托的考试机构补考1次。自受理之日起2年内未通过全部考试科目的,需重新申请,参加全部科目的考试。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2月1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
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江苏省科学技术厅 江苏省商务厅 江苏省应急管理厅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江苏省统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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