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机构 | 国家知识产权局 | ||
号 | 国知办发运字〔2023〕23号 | 制发日期 | 2023-04-28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贯彻《“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国务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助力中小微企业稳增长调结构强能力若干措施》(工信部企业函〔2023〕4号)有关要求,落实国家知识产权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知识产权助力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国知发运字〔2022〕38号)有关部署,对标世界先进企业管理模式,推广实施《创新管理—知识产权管理指南(ISO56005)》国际标准(以下简称“ISO56005国际标准”),切实提升创新主体知识产权管理效能和创新水平,国家知识产权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以下简称“两部门”)决定组织开展创新管理知识产权国际标准实施试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ISO56005国际标准是由我国提出并推动制定的首个知识产权管理国际标准,是创新管理国际标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ISO56005国际标准以创新价值实现为核心导向,坚持创新管理与知识产权的深度融合,将知识产权管理活动嵌入创新全过程,通过明确创新过程中的知识产权管理目标、方法和路径,全面提升创新效率、创新质量和创新效益。各级知识产权、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标准推广实施工作,强化工作协同、条件保障和数字化管理,引导创新主体强化知识产权对创新的支撑作用,以标准化手段提升知识产权管理能力和创新能力,以知识产权高水平管理推动实现创新价值最大化。
二、试点目标
通过三年时间,逐步实现对国家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的创新管理国际标准实施试点全覆盖。试点企业全面实施ISO56005国际标准,创新管理体系与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深度融合,企业知识产权创造质量和运用效益全面提高,创新能力显著提升,涌现出一批具有示范效应的创新与知识产权融合管理实践案例,培育出一批支撑企业和产业创新发展的高价值核心专利,助力打造一批知识产权强企、单项冠军企业和领航企业,有力支撑制造强国和创新型国家建设。
三、试点内容
(一)试点任务
2023—2025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各地)每年组织一批企业开展创新管理国际标准实施试点,分三批实现对本地国家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的全覆盖。组织试点企业通过全国知识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标准推广应用综合 (网址为:https://www.tc554.org.cn,以下简称“综合 ”),学习实施ISO56005国际标准,持续提升知识产权管理能力和创新能力,定期组织开展量化评价。
(二)试点安排
1. 确定企业。各地知识产权、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根据本地实际确定每年参加试点的企业数量,其中2023年度各地试点企业数量原则上不得低于本地优势示范企业和“小巨人”企业数量的1/3,注重在本辖区国家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中,选择工作基础好、创新能力强、开展试点意愿高的企业作为首批试点企业。每批试点企业开展标准实施前均需按照两部门的统一工作部署在综合 开展知识产权和创新能力的初始测评(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2. 标准实施。各地知识产权、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面向试点企业加强ISO56005国际标准的宣传推广和支持指导,发挥综合 线上服务优势,组织试点企业通过平台学习ISO56005国际标准及其权威解读、公益课程,免费获取标准学习与实施相关资料,交流分享标准实施实践案例,及时了解标准实施最新政策资讯,推动试点企业知识产权和创新全过程管理的紧密融合,不断改进提升知识产权管理能力和创新能力。同时,依托综合 跟踪了解试点企业学习情况和相关需求,提高标准实施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3. 阶段评价。每年两部门将通过综合 面向所有参加试点的企业组织开展年度知识产权和创新能力相关数据填报,综合评价各地企业知识产权和创新能力总体提升情况,评估各地试点实施工作成效。试点企业填报的数据将同步用于国家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评选、复核。各地知识产权、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两部门组织试点企业填报数据,注重面向不同产业领域、不同发展阶段试点企业分类收集汇总试点经验和典型案例,及时反馈试点中发现的问题建议。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管理。两部门将加强创新管理国际标准实施试点工作的统筹安排,共同做好试点的业务指导、平台建设、阶段评价和信息共享。各地知识产权、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加强工作协同,做好试点企业的择优遴选、组织动员、政策扶持和跟踪服务。
(二)完善配套政策。各地知识产权、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充分运用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知识产权相关资金等,为开展创新管理国际标准实施试点提供支持,积极引导试点企业学习实施ISO56005国际标准。
(三)强化平台支持。各地知识产权、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将综合 作为服务创新主体、推动标准实施和持续提升创新能力的重要抓手和数字化保障,及时收集反馈平台建设优化建议。两部门将根据试点工作需要持续完善综合 功能,及时汇总反馈各地标准实施情况,推动综合 共建、共治、共享。
(四)加大宣传推广。各地知识产权、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鼓励试点企业边试点、边总结,将创新管理国际标准实施经验向产业链上下游企业、本行业领域内企业进行宣贯推广,进一步扩大试点影响力和覆盖面。两部门将积极创造条件推动有关实践案例所在单位参与相关国际标准研制。
请各地知识产权、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尽快按照通知要求启动试点,于6月30日前,制定印发本地(含计划单列市)工作方案,确定各地首批试点企业名单,并将工作方案、企业名单及本地知识产权、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工作联系人信息一同报送两部门备案。2024年和2025年要在当年3月31日前分别将第二批、第三批试点企业名单报送两部门备案。
特此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2023年4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
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江苏省科学技术厅 江苏省商务厅 江苏省应急管理厅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江苏省统计局
北京市化学工业协会 天津市石油和化工协会 辽宁省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 内蒙古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 重庆市石油与天然气学会 河北省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 山西省化学工业协会 吉林省能源协会 黑龙江省石化行业协会 浙江省石油和化学工业行业协会 安徽省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 福建省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 江西省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 河南省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 湖北省石化行业协会 湖南省石油化学工业协会 广东省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 海南省石油和化学工业行业协会 四川省化工行业协会 贵州省化学工业协会 云南省化工行业协会 陕西省经济联合会 甘肃省石化工业协会 青海省化工协会
电话:协会:025-8799064 学会:025-86799482
会员服务部:025-86918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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