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 ||
号 | 商务部公告2023年第19号 | 制发日期 | 2023-06-15 |
2023年4月18日,商务部收到英力士酚类新加坡有限公司(INEOS PHENOL SINGAPOREPTE.LTD.)提交的申请,请求继承三井酚类新加坡公司(MITSUI PHENOLS SINGAPOREPTE.LTD.)在对原产于日本、韩国、新加坡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双酚A实施的反倾销措施中所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和其他权利义务。商务部对此进行了调查并作出继承税率的决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三井酚类新加坡公司适用税率
2007年8月29日,商务部发布2007年第68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韩国、新加坡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双酚A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自2007年8月30日起5年。2013年8月29日,商务部发布2013年第55号公告,决定继续实施上述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5年。2019年8月29日,商务部发布2019年第36号公告,决定继续实施上述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5年。在上述反倾销措施中,三井酚类新加坡公司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为5.0%。
二、调查程序
2023年4月18日,英力士酚类新加坡有限公司向商务部提交申请,表示英力士控股有限公司(INEOS HOLDINGS LIMITED)收购了三井酚类新加坡公司100%的股权,三井酚类新加坡公司于2023年3月31日更名为英力士酚类新加坡有限公司。英力士酚类新加坡有限公司请求继承三井酚类新加坡公司在双酚A反倾销措施中的权利义务。英力士酚类新加坡有限公司提交了董事会决议、股权收购协议;更名前后的公司章程及注册登记 ;更名前后的产能情况、设备清单、原材料供应商清单、客户清单以及原材料采购合同、销售合同、销售发票等证明材料。
商务部就上述申请事宜通知了中国大陆双酚A产业,中国大陆双酚A产业对此不持异议。
三、继承税率决定
经审查,商务部认为,该公司的申请符合要求并附相应证据,与双酚A业务相关的生产能力、生产设备、供应商关系、客户基础、销售渠道、经营管理等在公司更名后均未发生实质变化。
据此,商务部决定:
(一)由英力士酚类新加坡有限公司(INEOS PHENOL SINGAPOREPTE.LTD.)继承三井酚类新加坡公司(MITSUI PHENOLS SINGAPOREPTE.LTD.)在双酚A反倾销措施中所适用的5.0%的反倾销税税率和其他权利义务。
(二)以三井酚类新加坡公司(MITSUI PHENOLS SINGAPOREPTE.LTD.)名称向中国出口的双酚A,适用双酚A反倾销措施中“其他新加坡公司”的37.1%反倾销税税率。
四、本公告自2023年6月16日起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2023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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