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机构 | 江苏省科学技术厅 | ||
号 | 苏科机发〔2023〕102号 | 制发日期 | 2023-06-19 |
各设区市科技局,省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 精神,根据《江苏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有关规定和省政府《关于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5〕106号)有关要求,依法加快推进我省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简称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提高科技资源共享水平和运行效率,省科技厅、财政厅、教育厅在全省范围组织开展2023年江苏省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服务信息公示及考核评价工作,并委托省科技资源统筹服务中心(简称省统筹中心)具体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示主体
本省行政区域内拥有财政投入形成的科研设施与仪器(包括大型科学装置、科学仪器服务单元和单台套价值在50万元及以上的科学仪器设备)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及新型研发机构(统称管理单位)为信息公示主体。标准时点是2022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22年度。
省本级负责组织开展部属和省属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及注册为省级科研事业单位的新型研发机构的信息公示工作,共150家,名单见附件1。各设区市科技局负责组织开展本地区市属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及新型研发机构的信息公示工作。
二、公示内容
管理单位的基本信息、科研设施与仪器资源存量及运行服务情况等,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等信息。《管理单位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服务信息公示表》见附件2。
三、填报渠道
管理单位登录江苏省科技资源统筹服务云平台大型科学仪器管理系统(简称云平台,网址:https://www.jssic.cn/kxyq/),选择填报栏目,填报更新科研设施与仪器等相关信息。
管理单位用户名及密码由省统筹中心统一发放(已参加往年信息公示的管理单位凭原用户名及密码登录)。
四、进度安排
(一)信息填报与更新(6月20日—6月30日)。
管理单位登录云平台,进入“科研仪器”栏目,在“用户管理”“设备管理”“制度管理”“年度总结”等模块进行信息填报与更新。
(二)信息公示(7月3日—7月11日)。
经管理单位审核,在“信息公示”模块直接导出“信息公示表”,并在本单位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相关模块更新信息提交主管部门审核,并将“信息公示表”和“信息公示截图”电子版(均加盖单位公章)上传至“信息公示”模块。
(三)主管部门审核(7月12日—7月20日)。
主管部门对所属单位上报的科研设施与仪器信息进行审核。部属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管理单位直接上报省统筹中心。
(四)材料报送(7月21日—7月26日)。
管理单位将“信息公示表”“信息公示截图”纸质版各一份(均加盖单位公章)报送至省统筹中心。
(五)绩效评价(8月—9月)。
省科技厅将指导省统筹中心适时对省属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的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服务情况开展考核评价,进一步强化对各管理单位参与省科技创新券服务情况考核,依托省科技创新券服务系统采集数据,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五、注意事项
1. 各有关部门、设区市科技局应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认真做好所属单位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服务信息公示工作部署、审核、把关等工作,确保填报数据的严肃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2. 各管理单位应明确责任部门和专门人员,严格按要求组织完成信息填报、数据核查、信息公示、提交审核及材料报送等工作,确保本单位填报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和真实性。
3. 各设区市科技局应将本地区市属单位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服务信息公示工作情况于年底前上报省科技厅备案。
六、联系方式
省科技资源统筹服务中心:
刘畅、倪英荐、段伦超,025-57717076、57717515、83235635;
省科技厅科研机构处:徐亮,025-86637560;
技术咨询:李敏,025-57717016;
电子邮箱:tczx_zygl@163.com;QQ群号:383178883;
通讯地址:南京市玄武区成贤街118号2号门。
江苏省科学技术厅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教育厅
2023年6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1. 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服务信息公示管理单位名单
2. 管理单位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服务信息公示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
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江苏省科学技术厅 江苏省商务厅 江苏省应急管理厅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江苏省统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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