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9月25日,欧盟委员会发布公告,讨论多年的微塑料限制案于布鲁塞尔表决通过,借由对REACH法规附件十七的修改,限制微塑料本身及其相关产品在欧盟范围内的投放,从而减少微塑料对环境的污染。
根据法规: 新增的附件十七第七十八条规定:“合成聚合物微粒不得单独作为物质,或为实现某种特性而故意添加到混合物中(且添加浓度大于或等于0.01%(按重量计))投放市场。” |
新增的附件十七第七十八条规定:“合成聚合物微粒不得单独作为物质,或为实现某种特性而故意添加到混合物中(且添加浓度大于或等于0.01%(按重量计))投放市场。”
同时本次新增的七十八条中对于“合成聚合物微粒”的定义使用了广义的微塑料定义,即涵盖了所有直径在5毫米以下或长度不大于15毫米,长径比大于3的难以降解的不溶(溶解度≤2 g/L)非天然合成碳基聚合物颗粒或纤维(占总颗粒质量1%及以上)。
对适用于豁免的聚合物降解判定标准和溶解度的测试标准,本次修改也在提案附录15与附录16中做出了更加严格的规定。同时也规定了相应的豁免情况以及对应的信息通报、标识要求。
本次修改,除微塑料作为物质本身受到影响外,涉及的常见产品,包括但不限于:
用于人造运动场表面的颗粒填充材料;
添加了微塑料的化妆品,其中微塑料用于多种目的,例如去角质(微珠)或获得特定的质地、香味或颜色;
含微塑料的洗涤剂、织物柔软剂、闪光、肥料、植物保护产品、玩具、药品和医疗设备等。
规定合成聚合物微粒不得单独作为物质,或为实现某种特性而故意添加到混合物中(且添加浓度大于或等于0.01%(按重量计))投放市场。主要包括以下用途:
自2029年10月17日起,用于香水封装的合成聚合物微粒;
自2027年10月17日起,冲洗产品,除非此类产品属于第(a)点。如冲洗产品包含用作研磨剂的合成聚合物微粒,即剥离、抛光或清洁(“微珠”),则自2023年10月17日起适用;
自2035年10月17日起,唇部产品、指甲产品以及化妆品除非此类产品属于第(a)或(b)点。如唇部产品、指甲产品以及化妆品含有微珠,则自2023年10月17日起适用;
自2029年10月17日起,免洗类产品,除非此类产品属于第(a)或(c)点;
自2028年10月17日起,洗涤剂、蜡、抛光剂以及空气护理产品,除非这些产品属于第(a)点。如洗涤剂、蜡、抛光剂以及空气护理产品含有微珠,则自2023年10月17日起适用;
自2029年10月17日起,医疗器械,如医疗器械含有微珠,则自2023年10月17日起适用;
自2028年10月17日起,不在法规(EU) 2019/1009范围内的肥料产品;
自2031年10月17日起,植物保护产品以及生物杀灭产品;
自2028年10月17日起,第(g)或(h)点未涵盖的农业和园艺产品;
自2028年10月17日起,用于人工运动(场所)表面的颗粒填充物。
工业用合成聚合物微粒,包括作为物质本身或在混合物中的;
环境危害风险较小的情况,包括以下:
通过特定技术手段保护,从而使其按照使用说明在预期的使用过程中难以释放到环境的合成聚合物微粒;
合成聚合物微粒的物理性质,在预期的使用期间永久改变,使得聚合物不再落入该法规的范围内;
在预期最终用途期间永久结合到固体基质中的合成聚合物微粒。
此外,为了避免二次监管、豁免下列投放市场的产品:
指令2001/83/EC范围内的医药产品和法规(EU)2019/6范围内的兽药产品;
法规(EU)2019/1009范围内的欧盟肥料产品;
法规(EC) No 1333/2008法规(EC)范围内的食品添加剂;
体外诊断设备,包括法规(EU) 2017/746范围内的设备;
本段第(c)点未涵盖到的,(EC) No 178/2002法规条款2定义的食品,以及该法规条款3(4)定义的饲料。
同时对于处于缓冲期或豁免的产品,法规也增设了相应信息通报要求与标识要求。如:向下游用户与主管部门提交相应的物质特性、使用及释放数量,处置及使用说明、在产品包装上添加清晰易读不可擦除的警告声明等。
此次欧盟微塑料限制要求的出台,预计可为欧盟减少70%的微塑料污染,并在未来20年内累计减少约50万吨微塑料垃圾,将有力推动欧盟乃至全球微塑料治理的进程。
但面临着日益繁复的REACH法规限制,企业面临的管控要求越来越多,无疑也提高了我国企业的竞争门槛与风险,需要相关企业积极应对,及时关注输欧产品是否符合管控要求,以便从容应对法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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