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0月18日,巴西外贸委员会管理执行委员会(GECEX)发布2023年第528号决议,对原产于中国的柠檬酸及柠檬酸盐产品(葡萄牙语:ácido cítrico e determinados sais do ácido cítrico)作出第二次反倾销日落复审肯定性终裁,决定如下:1.继续对中国的涉案产品征收为期5年的反倾销税,税额为252.89~861.50美元/吨,征税详情见附表;2.继续延长5年与部分中国企业达成的价格承诺协议:由中国中粮生物化学(安徽)股份有限公司(COFCO Biochemical (Anhui) Co. Ltd.)、马鞍山中粮生物化学有限公司[COFCO Biochemical (Maanshan)Co. Ltd ]和日照金禾博源生化有限公司[RZBC(Juxian)Co. Ltd.]生产,经由这些公司或日照金穗进出口有限公司(RZBC Import & Export Co. Ltd.)出口的涉案产品执行价格承诺。本案涉及南共市税号为2918.14.00和2918.15.00项下的产品。仅用作药物活性成分的柠檬酸、柠檬酸钾一水合物以及柠檬酸钙不适用本案的反倾销措施。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2011年4月7日,巴西外贸委员会发布2011年第14号公告,对原产于中国的柠檬酸及柠檬酸盐产品发起反倾销调查。2012年7月25日,巴西外贸委员会发布2012年第52号决议,对该案作出肯定性终裁,与部分中国企业达成价格承诺协议,对其他中国企业征收835.32美元/吨~861.50美元/吨的反倾销税。2016年11月28日,巴西外贸委员会发布2016年第71号公告,对原产自中国的柠檬酸及柠檬酸盐产品发起第一次反倾销日落复审调查。2017年10月18日,巴西外贸委员会发布2017年第82号决议,对中国的柠檬酸和柠檬酸盐产品作出第一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终裁,继续延长征税期限及与部分中国企业达成的价格承诺协议,有效期至2022年10月18日。
2022年10月18日,巴西外贸秘书处于《联邦政府公报》发布2022年第48号公告称,应巴西柠檬酸及其衍生物工业协会[Associação Brasileira dos Produtores de Ácido Cítrico e Derivados(ABIACID)]代表国内企业于2022年6月17日提交的申请,对原产于中国的柠檬酸及柠檬酸盐产品发起第二次反倾销日落复审调查。
附表:
巴西对华柠檬酸及柠檬酸盐产品第二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终裁征税表
原文:
https://www.in.gov.br/web/dou/-/resolucao-gecex-n-528-de-17-de-outubro-de-2023-517000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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