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0月27日,巴基斯坦关税委员会发布第49/2016/NTC/SA/SSR/2022号公告,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大陆、印度、印度尼西亚、伊朗、韩国和中国台湾地区的磺酸(Linear Alkyl Benzene Sulphonic Acid)作出第一次反倾销日落复审肯定性终裁,决定自2022年5月25日起继续对上述国家/地区的出口商/生产商征收为期三年的反倾销税,其中,中国大陆为10.57%、印度为11.25%、印度尼西亚为10.09%、伊朗为20.24%、韩国为21.59%、中国台湾地区为13.40%。涉案产品主要由直链烷基苯、硫磺和烧碱制成,主要用于硫化多种物质,例如制备洗涤剂中的石蜡,也用于生产洗衣粉、洗碗液以及其他工业清洁剂。本案涉及巴基斯坦税号3402.3110项下的产品,但不包括从巴基斯坦过境转口的产品、涉及外国援助项目的产品,以及依据法律豁免关税的商品。
2016年11月28日,巴基斯坦关税委员会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大陆、印度、印度尼西亚、伊朗、韩国和中国台湾地区的磺酸启动反倾销调查。2018年1月27日,巴基斯坦国家关税委员会对该案作出肯定性终裁,决定自2017年5月25日起对涉案产品以成本加运费价格(C&F)计征反倾销税,有效期为五年,其中,中国大陆的税率为10.57%。2022年5月24日,巴基斯坦国家关税委员会上述国家/地区涉案产品启动第一次反倾销日落复审调查。
原文:
https://www.ntc.gov.pk/wp-content/uploads/2023/10/ADC-49-Final-Notice-of-Conclusion-SA-sd-.pdf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
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江苏省科学技术厅 江苏省商务厅 江苏省应急管理厅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江苏省统计局
北京市化学工业协会 天津市石油和化工协会 辽宁省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 内蒙古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 重庆市石油与天然气学会 河北省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 山西省化学工业协会 吉林省能源协会 黑龙江省石化行业协会 浙江省石油和化学工业行业协会 安徽省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 福建省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 江西省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 河南省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 湖北省石化行业协会 湖南省石油化学工业协会 广东省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 海南省石油和化学工业行业协会 四川省化工行业协会 贵州省化学工业协会 云南省化工行业协会 陕西省经济联合会 甘肃省石化工业协会 青海省化工协会
电话:协会:025-8799064 学会:025-86799482
会员服务部:025-86918841
信息部:025-86910067
传真:025-83755381
邮箱:jshghyxh@163.com
邮编:210019
地址:南京市梦都大街50号东楼(省科技工作者活动中心)5楼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苏B2-20110130
备案号:苏ICP备13033418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