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6日,关于草甘膦再评审决议的仲裁委员会会议如期召开,各成员国再次对草甘膦再评审草案进行了投票,仍没有达到批准或拒绝的合格多数(qualified majority)票。根据欧盟相关法律,当仲裁委员会会议投票仍未获得有效结果时,欧盟委员会(European Commission, EC)有义务在活性物质当前批准期(2023年12月15日)满前做出决定。
因此,根据欧盟食品安全局(EFSA)、欧盟化学品监管局(ECHA)和欧盟成员国共同进行的安全评估结果,欧盟委员会(EC)最终决定延长草甘膦10年的批准期限。
(图片来源:GRG官网)
由于欧盟委员会(EC)决定通过草甘膦再评审评估草案,基本可以确定新增增甘膦、甲酸和三乙胺为相关杂质。其中相关杂质增甘膦的限量要求极低,这一新增要求将有可能会对甘氨酸工艺生产的草甘膦原药产生显著影响。
草甘膦最新欧盟参考来源规格如下: 活性物质: 草甘膦(Glyphosate)≥ 950 g/kg 相关杂质: 草甘膦-N-亚硝基单钠盐(N-nitroso-glyphosate,NNG)< 1 mg/kg 甲醛(formaldehyde)< 1 g/kg 三乙胺(triethylamine) ≤ 2g/kg 甲酸(formic acid)≤ 4 g/kg 增甘膦(N,N-bis(phosphonomethyl)glycine,glyphosine)≤ 3 g/kg
同时,欧盟对草甘膦的使用也设定了一些条件,如禁止在作物收获前用作干燥剂以及对非目标生物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等。此外,欧盟委员会在声明中提到,由于成员国负责对含有草甘膦的植物保护产品进行国家授权,如果它们认为有必要根据风险评估的结果,特别是考虑到保护生物多样性的需要,可以继续在国家和区域一级限制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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