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
号 | 发改价格〔2023〕1628号 | 制发日期 | 2023-11-28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国家石油天然气管网集团有限公司:
根据《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办法(暂行)》和《天然气管道运输定价成本监审办法(暂行)》(发改价格规〔2021〕818号)有关规定,我委对国家石油天然气管网集团有限公司经营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天然气管道进行了定价成本监审,并据此核定了西北、东北、中东部及西南四个价区管道运输价格。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定西北价区运价率为0.1262元/千立方米·公里(含9%增值税,下同),东北价区运价率为0.1828元/千立方米·公里,中东部价区运价率为0.2783元/千立方米·公里,西南价区运价率为0.3411元/千立方米·公里。
二、国家石油天然气管网集团有限公司应当根据各价区运价率,以及天然气入口与出口的运输距离,计算确定管道运输具体价格表,并通过公司门户网站或指定平台向社会公开。
上述价格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3年11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
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江苏省科学技术厅 江苏省商务厅 江苏省应急管理厅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江苏省统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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