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4日,巴西发展、工业、贸易和服务部外贸秘书处(Ministério do Desenvolvimento, Indústria, Comércio e Serviços/Secretaria de Comércio Exterior)发布2023年第49号公告,启动对2021年GECEX第198号决议和GECEX第176号决议确定的反倾销税适用范围的评估程序,涉案产品为原产于中国、韩国、日本、俄罗斯和泰国的轮辋尺寸为20英寸、22英寸和22.5英寸的轮胎(葡萄牙语:pneus novos radiais para ônibus ou caminhão, aros 20", 22" e 22,5")。评估内容为是否将与税号4011.20.90项下涉案产品特性相同的税号8716.90.90、8708.70.10和8708.70.90项下的轮辋尺寸为20英寸、22英寸和22.5英寸的轮胎组件纳入征税范围。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2008年5月16日,巴西对原产于中国的大客车和卡车用客货车轮胎启动反倾销调查。2009年6月18日,巴西对中国涉案产品征收1.12美元/千克~2.59美元/千克的反倾销税。巴西先后2次,分别于2014年6月17日和2020年5月4日对该案发起反倾销日落复审调查。并于2015年5月14日(2015年第32号)第一次延长反倾销措施的期限,反倾销税为1.12美元/千克~2.59美元/千克;于2021年5月4日(2021年第198号决议)第二次延长反倾销措施的期限,反倾销税为1.05美元/千克~2.59美元/千克,该措施适用于轮辋尺寸为20英寸、22英寸和22.5英寸的轮胎,未指定轮辋的斜交轮胎和客货车轮胎除外。
2013年6月10日,巴西对原产于韩国、日本、俄罗斯、泰国、南非和中国台湾地区的乘用车轮胎进行反倾销调查。2014年11月24日,巴西对该案作出反倾销肯定性终裁。2019年11月22日,巴西对该案启动第一次日落复审调查。2021年3月22日,巴西经济部外贸委员会管理执行委员会(GECEX)于《联邦政府公报》上发布2021年第176号决议,对该案作出第一次日落复审终裁,决定继续对韩国、日本、俄罗斯和泰国涉案产品征收为期5年的反倾销税,立即暂停对日本涉案产品征税;同时不再延长对南非和中国台湾地区的反倾销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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