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月3日,欧盟委员会(EC)发布正式决议:基于欧盟植物保护产品PPP法规(REGULATION (EC) No 1107/2009),不再批准活性物质精异丙甲草胺(S-metolachlor)的欧盟植物保护产品登记。
该决议的草案已于2023年5月由欧盟向WTO发布,本次正式决议与之前的草案基本保持一致。
精异丙甲草胺是由诺华公司(现Syngenta公司)开发的氯乙酰胺类除草剂,作用机理是通过阻碍超长链脂肪酸的合成而抑制细胞的生长。精异丙甲草胺适用作物谱广,是世界重要粮食作物玉米、大豆田主要除草剂。
截止2024年1月初,精异丙甲草胺在中国共有24个原药登记,62个制剂登记,制剂产品主要用于防治一年生杂草。目前,精异丙甲草胺已在欧盟、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家和地区取得登记。
2005年,精异丙甲草胺在欧盟植物保护产品旧法规(Directive 91/414/EEC)下首次获得欧盟批准,后被列入欧盟植物保护产品已批准活性物质清单(COMMISSION IMPLEMENTING REGULATION (EU) No 540/2011)批准有效期至2014年7月31日。由于再评审工作迟迟没有结束,精异丙甲草胺的批准期一再延后,最近一次延期至2024年11月15日。
早在2023年2月,欧盟食品安全局向欧盟委员会通报了关于精异丙甲草胺的最新审查结果,主要包括以下风险点:
1、根据监测数据,地下水中的精异丙甲草胺和其相关活性代谢物的含量超过了0.1 μg/L的限量值,其中包括高度怀疑有基因毒性和致癌性的代谢物。
2、对于以蚯蚓为食的哺乳动物存在通过二次毒害产生的高风险。
欧盟委员会邀请申请人针对审查结果提交了意见,但仍未消除欧盟对精异丙甲草胺存在风险点的担心。在这过程中,法国食品、环境及职业卫生安全局(Anses)于今年2月做出响应,率先在法国禁用了该除草剂的主要使用用途,而此次欧盟委员会的正式决议意味着欧盟层面最终判定精异丙甲草胺不符合欧盟植物保护产品PPP法规的批准标准,决定不再批准该活性物质。
缓冲期
根据欧盟1107/2009法规第46条,发布决议后应给予成员国足够的时间撤销对相关植物保护产品的授权,并给予植物保护产品足够的销售缓冲期。因此,本次决议中指出,欧盟成员国应在2024年4月23日之前撤销含精异丙甲草胺的植物保护产品的授权,同时,成员国设定的销售缓冲期不应超过2024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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