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 | ||
号 | 环办便函〔2024〕21号 | 制发日期 | 2024-01-16 |
《〈关于汞的水俣公约〉缔约方大会第五次会议第5/X号决定对〈关于汞的水俣公约〉附件A的修正》(以下简称修正案)将含汞量低于2%的扣式锌氧化银电池以及含汞量低于2%的扣式锌空气电池等添汞产品增列入《关于汞的水俣公约》附件A,并明确禁止其生产、进出口的时限要求。目前修正案尚未对我国生效。
为做好全面评估工作,现面向社会公开征集修正案中有关添汞产品在我国境内的生产、使用、进出口、替代品或替代技术等信息。
请将有关信息于2024年1月31日前书面反馈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司,电子件请发至联系人邮箱。
联系人: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司 高鹏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2号
邮编:100006
电话:(010)65645761
传真:(010)65645787
邮箱:chem@mee.gov.cn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24年1月16日
(此件社会公开)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
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江苏省科学技术厅 江苏省商务厅 江苏省应急管理厅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江苏省统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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