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日,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技术中心发布关于提交新化学物质2023年度活动报告的通知。
通知要求,❶ 根据《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原环境保护部令第7号,以下简称7号令)取得常规登记证,且登记新化学物质属于7号令第三条规定的重点环境管理危险类的;❷ 以及根据12号令取得常规登记证,登记证规定了提交年度报告的,需不晚于4月30日提交2023年度新化学物质年度报告,可以参见文末的常规登记证清单进行核对确认。
通知原文发布如下
各有关单位:
按照《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12号,以下简称12号令)和《关于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有关衔接事项的公告》(生态环境部公告2020年第46号)的相关要求,现就新化学物质2023年度活动报告提交要求通知如下:
一、报告范围
(一)根据《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原环境保护部令第7号,以下简称7号令)取得常规登记证,且登记新化学物质属于7号令第三条规定的重点环境管理危险类的。
(二)根据12号令取得常规登记证,登记证规定了提交年度报告的。
需要提交2023年度新化学物质实际活动情况年度报告的登记证详见附件。
二、报告截止时间
2024年4月30日。
三、报告内容
获准登记新化学物质2023年实际生产或者进口情况、向环境排放情况,以及环境风险控制措施和环境管理要求的落实情况。
四、提交方式
登记证持有人或者其指定代理人通过新化学物质网上登记系统在线填写并提交《新化学物质年度报告表》,登录路径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政务服务大厅网站(互联网址:http://zwfw.mee.gov.cn),选择“新化学物质类”,点击“13002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证核发审批事项”一栏的“事项申报”,进入新化学物质网上登记系统首页后选择“常规登记”事项,点击“年度报告”进行填报。
五、提交要求
年度报告电子表单填写完整并确认无误后,点击“打印”生成带SN码的PDF ,打印成纸质 并签字盖章,彩色扫描生成PDF 并上传,点击“提交”完成年度报告填报。
年度报告中的登记证持有人、代理人名称以及登记证号等内容应与登记证严格保持一致。
年度报告提交过程中如有问题,请与工作人员联系。
联系人:杨 力
电 话:010-84665463
邮 箱:yang-li@meescc.cn
新闻来源及附件:2024年需要提交新化学物质年度报告的常规登记证清单
相关阅读:
中国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经验分享(四):易挥发物质
中国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经验分享(三):难溶物质
中国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经验分享(二):UVCB物质
中国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经验分享(一):不稳定物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
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江苏省科学技术厅 江苏省商务厅 江苏省应急管理厅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江苏省统计局
北京市化学工业协会 天津市石油和化工协会 辽宁省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 内蒙古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 重庆市石油与天然气学会 河北省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 山西省化学工业协会 吉林省能源协会 黑龙江省石化行业协会 浙江省石油和化学工业行业协会 安徽省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 福建省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 江西省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 河南省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 湖北省石化行业协会 湖南省石油化学工业协会 广东省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 海南省石油和化学工业行业协会 四川省化工行业协会 贵州省化学工业协会 云南省化工行业协会 陕西省经济联合会 甘肃省石化工业协会 青海省化工协会
电话:协会:025-8799064 学会:025-86799482
会员服务部:025-86918841
信息部:025-86910067
传真:025-83755381
邮箱:jshghyxh@163.com
邮编:210019
地址:南京市梦都大街50号东楼(省科技工作者活动中心)5楼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苏B2-20110130
备案号:苏ICP备13033418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