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01月25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海关总署办公厅三部联合发布了《关于优化低浓度三乙醇胺混合物进出口监管措施的通知》,该公告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该通知明确,对于三乙醇胺含量较低的非医用消毒剂、合成洗涤粉、化妆品、墨水等消费类商品(详见文末通知附件),防扩散风险可控,且不属于《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中三乙醇胺(海关商品编号2922150000)和三乙醇胺混合物(海关商品编号3824999950)项下的管控物项,无需办理监控化学品进出口审批手续,无需办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
该措施的实施,对于进出口此部分消费类商品的企业来说,是一大利好!
进出口通知附件所列含三乙醇胺消费品的企业,自2024年2月1日起,将豁免办理进出口许可; 其他含有三乙醇胺的混合物,仍按之前的管控措施,混合物中含有三乙醇胺,进出口办理许可。 部分监控化学品进出口业务,由被指定单位经营,企业进出口前要先确认办理流程。企业如何应对新监管措施
企业注意事项提醒
第三类新增监控化学品,未指定公司,符合办证手续的企业,可自行办理进出口许可。
不属于《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的低浓度三乙醇胺混合物产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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