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种植中由于单一农药品种或作用机理相同/相似的品种连续使用,导致病虫草抗药性增加,农药混配制剂的使用和登记越来越多。为了加强混配制剂的管理,农业农村部农药检定所最近出台了很多规定和评审原则,本文就混配制剂筛选需要关注事宜归纳如下:
农药混配是为了更好的防治难以防治的病虫草害,延缓抗性产生,提高药效和降低使用成本。在选择混配的农药品种和防治对象时一定要明确混配的目的。
❖ 混配制剂的有效成分不超过两种;除草剂、种子处理剂、信息素等有效成分不超过三种。
❖ 有效成分和剂型相同的混配制剂,配比不超过三个。与已登记相近配比的产品相比,有效成分含量比值之差不能小于1。
❖ 同一申请人不能申请有效成分和使用范围相同、配比不同的混配制剂。
❖ 杀虫剂不能与杀菌剂混配。
❖ 除草剂不能与其他类别药剂混配。
❖ 化学农药不能与植物源农药混配。
❖ 植物生长调节剂不能与杀虫剂、杀菌剂混配成种子处理剂。
❖ 种子处理剂除外,其它药剂不能仅为扩大防治谱的杀虫剂混配或杀菌剂混配。
❖ 相同作用机理的药剂不能混配。
❖ 精甲霜灵混剂不能用于水稻恶苗病或立枯病的登记。
❖ 混配制剂对申请登记的靶标联合作用为拮抗的、农林用杀虫剂不增效的不能登记。
❖ 进行混配制剂室内配方筛选时产品配比要在室内配方筛选试验设计验证的各组配比中。
❖ 混配制剂室内配方筛选方法与药剂特性应保持一致。
❖ 混配制剂较单剂对靶标生物的防效应有明显增效作用。
❖ 除草剂和植物生长调节剂混配时,要考虑混剂对靶标作物的安全性。
❖ 混配制剂按照新混配制剂、新使用范围、新使用方法进行登记时,由于某些品种对鸟类、蜜蜂、水生生态系统、土壤生物或地下水的风险不可接受,在选择农药品种进行混配时要考虑产品的环境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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