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6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和海关总署办公厅联合印发《关于优化低浓度三乙醇胺混合物进出口监管措施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自2月1日起实施。《通知》规定,三乙醇胺含量较低的非医用消毒剂、合成洗涤粉、化妆品、墨水等消费类产品,不属于管控物项,无需办理监控化学品进出口审批手续以及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这是履约27年以来,我国首次优化调整低浓度监控化学品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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