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 ||
号 | 工信厅消费函〔2024〕77号 | 制发日期 | 2024-03-11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促进废旧纺织品、瓶片等废旧物资高质、高效、高值循环利用,推动循环再利用化学纤维(涤纶)行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根据《循环再利用化学纤维(涤纶)行业规范条件》和《循环再利用化学纤维(涤纶)企业规范公告管理暂行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2021年第15号公告)有关规定,现组织开展2024年循环再利用化学纤维(涤纶)企业规范公告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省级工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辖区循环再利用化学纤维(涤纶)企业申报及自查工作。
二、前期已公告循环再利用化学纤维(涤纶)企业(附件1)须开展自查,如实填报《已公告企业自查报告》(附件2,以下简称《自查报告》),未提交《自查报告》的企业视为放弃公告,不再列入公告企业名单。尚未公告循环再利用化学纤维(涤纶)企业自愿提出公告申请,如实填报《循环再利用化学纤维(涤纶)行业规范条件公告申请书》(附件3,以下简称《申请书》)。
三、企业申请材料中,涉及环保的情况需提供2023年至申报时的相关数据及材料,其它部分情况需提供2023年度相关数据及材料。
四、省级工业主管部门需对企业填报的《自查报告》《申请书》进行审核,并填写《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表》(附件4),必要时可赴现场或委托市县级相关部门对申请公告企业进行核查。
五、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将符合申报要求的企业自查和申请材料(一式两份)于5月31日前报我部(消费品工业司)。自查和申请材料电子版发wutong@miit.gov.cn或刻录光盘随纸质材料寄送。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2024年3月11日
(联系人及电话:李德利 15810426273 吴桐 010-68205661)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
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江苏省科学技术厅 江苏省商务厅 江苏省应急管理厅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江苏省统计局
北京市化学工业协会 天津市石油和化工协会 辽宁省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 内蒙古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 重庆市石油与天然气学会 河北省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 山西省化学工业协会 吉林省能源协会 黑龙江省石化行业协会 浙江省石油和化学工业行业协会 安徽省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 福建省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 江西省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 河南省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 湖北省石化行业协会 湖南省石油化学工业协会 广东省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 海南省石油和化学工业行业协会 四川省化工行业协会 贵州省化学工业协会 云南省化工行业协会 陕西省经济联合会 甘肃省石化工业协会 青海省化工协会
电话:协会:025-8799064 学会:025-86799482
会员服务部:025-86918841
信息部:025-86910067
传真:025-83755381
邮箱:jshghyxh@163.com
邮编:210019
地址:南京市梦都大街50号东楼(省科技工作者活动中心)5楼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苏B2-20110130
备案号:苏ICP备13033418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