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 | ||
号 | 国科办成〔2024〕41号 | 制发日期 | 2024-04-03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财政局,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机构办公厅(室),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发〔2016〕16号)的要求,落实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科技成果转化自主权,现将2023年度科技成果转化年度报告(以下简称年度报告)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告程序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直属单位、各地方科技管理部门登录系统(网址:https://cgzhndbg.istic.ac.cn)进行年度报告填报工作。
1.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直属单位、地方科技管理部门使用本单位账号登录系统,并更新年度报告工作主要联系人基本信息。
2.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直属单位负责新增或变更有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所属全部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院校单位名单,并组织所属有关单位填报。各地方科技管理部门负责新增或变更有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本地方全部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院校单位名单,并组织本地方有关单位填报。
新增或变更名单请于2024年4月16日前通过主管部门账号“机构管理”模块进行系统操作。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填报本单位年度报告的时间为2024年4月16日至2024年5月20日,具体要求见附件。
3.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直属单位、各地方科技管理部门要严格审核所组织单位年度报告的有关材料,对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全年科技成果转化情况进行信息汇总与监督检查,并按照填报系统设定模板梳理形成本部门本地方科技成果转化年度总结报告,于2024年5月30日前在系统内完成提交。
二、工作要求
1. 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要对年度报告的真实性负责,科技部、财政部将根据工作需要对年度报告进行抽查。
2.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直属单位、各地方科技管理部门要履行监督审查责任,加强信息监管与保密工作,督促所属单位完成年度报告。所属单位涉密成果及应用情况不作为报送内容。
3.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直属单位、各地方科技和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有利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将科技成果转化情况作为对相关单位及人员评价的重要内容和依据。
4. 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年度报告工作应与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国有资产年度报告等工作紧密结合,优化填报申请与审核流程,为数据填报提供便利服务。
5. 科技部、财政部有关司局统筹负责年度报告填报工作,科技部科技评估中心负责年度报告填报的具体业务工作,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负责填报系统建设维护并提供技术支持。
联系方式:
科技部有关司局电话:010-58881576
业务咨询电话:科技部科技评估中心,010-62167431
技术咨询电话: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010-58882346
科技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2024年4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
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江苏省科学技术厅 江苏省商务厅 江苏省应急管理厅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江苏省统计局
北京市化学工业协会 天津市石油和化工协会 辽宁省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 内蒙古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 重庆市石油与天然气学会 河北省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 山西省化学工业协会 吉林省能源协会 黑龙江省石化行业协会 浙江省石油和化学工业行业协会 安徽省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 福建省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 江西省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 河南省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 湖北省石化行业协会 湖南省石油化学工业协会 广东省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 海南省石油和化学工业行业协会 四川省化工行业协会 贵州省化学工业协会 云南省化工行业协会 陕西省经济联合会 甘肃省石化工业协会 青海省化工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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