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机构 |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 ||
号 | 制发日期 | 2024-04-24 |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推动高质量发展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实施意见》和省政府《江苏省碳达峰实施方案》有关部署要求,鼓励支持重点城市、园区和企业积极开展碳达峰碳中和试点建设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对江苏工作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四个走在前’“四个新”重大任务,部署开展省级碳达峰碳中和试点建设,激发地方主动性和创造性,聚焦“低碳零碳”发展的问题导向、需求导向和目标导向,推进重点任务、重点工程和重要改革,强化技术创新、机制创新和模式创新,加快发展方式绿色转型,形成一批可操作可复制可推广的发展模式和典型经验,助力全省如期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
(二)基本原则
系统谋划、分类推进。强化统筹协调,因地制宜、分类施策,引导减排潜力较大、低碳发展基础较好的城市、园区和企业有序开展碳达峰碳中和试点建设。
双轮驱动、协同推进。坚持有为政府和有效市场相结合,强化政策引导,完善激励机制,发挥市场主导作用,激发绿色低碳科技创新活力,推动资源要素高效配置。
示范引领、以点带面。聚焦能源转型、产业升级、资源高效循环利用等领域,通过试点建设,探索不同区域、不同领域创新发展模式,以点带面推动全省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
(三)主要目标
“十四五”时期,选择一批具有典型代表性的城市、园区和企业启动开展碳达峰碳中和试点建设。到2025 年,试点建设工作取得积极进展,初步形成一批可操作可复制可推广的创新举措和改革经验,各类试点碳达峰碳中和路径基本清晰,对全省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示范引领作用初步显现。到 2030年,各类试点绿色低碳转型取得显著进展重点任务、重点工程、重要改革如期完成,绿色低碳技术应用取得较大突破,有利于绿色低碳发展的政策机制全面建立,创新举措和先进经验示范带动效果显著,有效支撑全省碳达峰目标实现,为推进碳中和奠定良好实践基础。
二、试点内容
(一)确定重点任务。根据全省碳达峰碳中和工作部署和任务安排,立足资源禀赋、产业布局、发展阶段等基础条件,深入分析绿色低碳转型面临的关键制约,国绕能源绿色低碳转型、产业优化升级、节能降碳增效、绿色科技创新、绿色低碳全民行动以及交通、城乡建设等重点领域低碳发展,提出符合实际、切实可行的试点建设任务。
(二)实施重点工程。根据试点工作目标,在能源基础设施、节能降碳改造、绿色低碳先进技术示范、环境基础设施、循环经济发展、生态保护修复等领域规划实施一批重点工程,形成对试点建设的有力支撑。加强对重点工程建设的各类要素保障,推动重点工程有序实施。
(三)推动重要改革。深入剖析当前绿色低碳发展存在的问题堵点,建立健全有利于绿色发展的财政、金融、投资、价格等政策体系和管理制度。推动能耗双控逐步向碳排放双控转变,创新碳排放核算、评价、管理机制,推动能效与碳效整体提升,着力提高绿色低碳循环发展水平,(四)强化创新驱动。围绕节能降碳、绿色制造、清洁能源、循环经济等领域,加强低碳零碳负碳关键技术攻关,创新绿色低碳技术推广应用机制,打造绿色低碳创新载体和公共 ,培养专业技术人才。积极推进数字化、智能化、绿色化融合发展,推行绿色低碳供应链管理。
三、试点申报
依托城市、园区和企业,分批次有序组织开展碳达峰碳中和试点创建工作。
(一)试点类型
1.城市试点。城市试点面向各县(市、区)开展建设工作。围绕城市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强化总体设计和统筹协调,推动能耗双控逐步向碳排放双控转变,选择工业、能源、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科技创新、低碳社会等重点领域实施专项行动,率先探索城市碳达峰碳中和实现路径。
2.园区试点。园区试点分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示范区和(近)零碳园区两种类型,园区根据自身情况和产业定位,选择单一类型进行申报。园区要以产业优化、能源转型技术创新、循环利用、平台建设、项目示范、园区管理等为抓手开展试点建设,打造低碳零碳园区标杆,提升产业绿色低碳竞争力。
3.企业试点。企业试点着力打造行业能效标杆企业和低碳供应链龙头企业。能效标杆企业要对标国际领先水平形成能效提升和资源高效循环利用的行业标杆,低碳供应链龙头企业要以供应链碳足迹管理来促进产业链供应链上下游低碳转型。企业要明确低碳发展方向,推动能源资源节约集约高效循环利用,大力推动节能降碳改造,加快低碳零碳负碳前沿技术和先进装备研发及应用,切实加强碳排放管理能力建设。
(二)试点申报主体
1.城市试点申报主体为县(市、区)人民政府。
2.园区试点申报主体为省级及以上园区管委会,原则上应列入《中国开发区审核公告目录》(2018年版)。
3.企业试点申报主体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单位。
(三)试点申报条件
1.实施主体明确、试点边界清晰、减碳潜力较大、创新动力较强,具有明显的代表性和示范性,能够发挥较强的示范带动作用。
2.在能耗和碳排放统计、监测和核算等方面应具有一定基础,能够根据统一规范的核算方法,准确清晰核算碳排放量。
3.有明确的组织领导机构和相关工作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和推进试点的建设、运行和管理。
4.近三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环境、质量等事故。企业申报主体未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经营异常名录及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5.试点主体能源和碳排放产出效率原则上应优于全省平均水平,或碳强度下降速度明显优于全省平均速度。
(四)试点申报与确定
1.组织申报。2024年开展首批试点申报工作,每个设区市推荐5个试点(城市试点1个,其他类型试点由设区市自行推荐)。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可另行推荐企业试点,总数不超过 10 家(不占设区市名额)。符合条件的主体自愿提出申请,按要求编制试点建设方案(编制大纲见附件1,核算方法指引见附件 2),试点建设期3~5年。申报主体将试点建设方案于 2024年5月15日前报送至所在设区市发展改革委。根据首批试点推进情况,组织开展后续批次试点建设。
2.确定名单。按照“好中选优、宁缺毋滥”的原则,设区市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生态环境、工信、住建、交通、农业农村等部门和单位,根据碳达峰碳中和工作实际、本地区绿色低碳发展水平等情况,充分结合各领域碳达峰实施方案要求,提出碳达峰碳中和试点推荐名单。经报设区市人民政府同意后,设区市发展改革委于2024年5月31日前行文报送省发展改革委确认。
四、组织实施
(一)印发试点方案。试点建设方案报经省发展改革委审核并按照审核意见进行修改完善,经设区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由试点所在设区市发展改革委或县(市、区)人民政府印发实施。
(二)压实主体责任。试点主体要切实担负起主体责任,建立工作机制,明确各方职责,扎实有序推进试点工作。设区市发展改革委要认真履行指导责任,负责本地区试点建设的评估和监督,督促各项重点工作推进,及时协调解决试点建设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定期向省发展改革委汇总报送相关工作进展。
(三)强化政策支持。试点主体应积极落实建设资金,省级财政对成效显著、通过阶段评估的试点主体给予适当奖补,鼓励各级财政予以配套资金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和社会资本支持试点建设,综合运用绿色信贷、绿色基金、绿色债券等金融工具加大相关重点工程的支持力度。
(四)实施动态管理。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定期调度、阶段评估,对试点成效突出的试点主体予以通报表扬,对工作进度滞后、试点效果不明显的试点单位进行督促并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到位的试点单位取消试点资格。
(五)做好总结推广。试点主体及时总结试点经验,设区市发展改革委将试点可操作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在本地区率先推广,并定期向省发展改革委报送典型实践案例。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总结典型经验和创新举措,并根据试点工作推进情况,择优向国家报送推荐。利用各类媒体平台展示试点做法、成效、经验,为碳达峰碳中和工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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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江苏省科学技术厅 江苏省商务厅 江苏省应急管理厅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江苏省统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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