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机构 | 江苏省科学技术厅 | ||
号 | 苏科机发〔2024〕99号 | 制发日期 | 2024-06-20 |
各设区市科技局、省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推动我省科研机构更好地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进一步促进科研机构高质量发展,根据《江苏省“十四五”期间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科研机构名单核定操作细则》(苏科技规〔2021〕1号)(以下简称《操作细则》),现就第四批科研机构名单核定工作通知如下:
一、新申请的科研机构
1. 请各科研院所主管部门、设区市科技局认真组织新申请核定的科研院所、事业单位性质的新型研发机构、省级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填写《科研机构基本情况表》(附件1)并提供批复 、法人证书、章程、管理制度、近3年来主要科研任务及成果等佐证材料(新型研发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还须提供2024年6月份全职研发人员社保清单),主管部门、设区市科技局审核后汇总填报《名单汇总情况表》(附件2)。
2. 申请核定单位须将申请材料装订成册并提交相关部门,主管部门、设区市科技局严格按照《操作细则》有关规定开展审核并按类别报送。
二、申请复核的科研机构
1. 已纳入前三批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科研机构,若发生机构名称、经营范围或科研领域变更以及新设、合并、分立、撤销等情形,须按新申请程序经主管部门、设区市科技局重新审核后报省科技厅复核。
2. 无变化并符合条件继续享受政策的科研机构须填写《科研机构基本情况表》,由主管部门、设区市科技局审核后汇总填写《名单汇总情况表》(须注明无变化)报送省科技厅复核。已纳入前三批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科研机构未能按时报送复核材料的,主管部门、设区市科技局须在《名单汇总情况表》备注栏里说明原因,不再列入核定名单。
请各主管部门、设区市科技局高度重视,切实履行审核责任,认真组织科研机构做好填报审查工作,于2024年7月20日前将申报材料纸质版(须主管部门、设区市科技局盖章)、电子扫描版及word文档统一汇总并报送省科技厅;省科技厅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核(复核)后,将符合条件的机构名单函告海关。
联 系 人:于亮亮、顾冰芳
联系电话:025-85485852、57715340
报送地址:南京市玄武区龙蟠路175号 江苏省生产力促进中心515室 于亮亮;邮箱:308742970@qq.com
江苏省科学技术厅
2024年6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1.科研机构基本情况表
2.名单汇总情况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
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江苏省科学技术厅 江苏省商务厅 江苏省应急管理厅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江苏省统计局
北京市化学工业协会 天津市石油和化工协会 辽宁省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 内蒙古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 重庆市石油与天然气学会 河北省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 山西省化学工业协会 吉林省能源协会 黑龙江省石化行业协会 浙江省石油和化学工业行业协会 安徽省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 福建省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 江西省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 河南省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 湖北省石化行业协会 湖南省石油化学工业协会 广东省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 海南省石油和化学工业行业协会 四川省化工行业协会 贵州省化学工业协会 云南省化工行业协会 陕西省经济联合会 甘肃省石化工业协会 青海省化工协会
电话:协会:025-8799064 学会:025-86799482
会员服务部:025-86918841
信息部:025-86910067
传真:025-83755381
邮箱:jshghyxh@163.com
邮编:210019
地址:南京市梦都大街50号东楼(省科技工作者活动中心)5楼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苏B2-20110130
备案号:苏ICP备13033418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