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监控和管理工厂化学品的运作,确保公众安全,台湾地区劳动部于6月6日正式发布了《优先管理化学品之指定及运作管理办法》修订版。
鉴于部分化学品具有立即性危害,如物理性、急性毒性等,一旦数量累积到特定程度且发生事故,其影响范围和严重程度不容小觑;
因此,修订版对化学品运作者的报备频率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规范,并引入了动态报备机制,以便实时掌握化学品的运作动态。
同时,为了确保报备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修订版还进一步细化和丰富了运作者应报备的基本资料内容。
本次修法的重点主要有以下4个方面:修订重点及解读
修正最大运作总量的定义。
即最大运作总量是指化学品于任一时间存在于运作场所的最大数量,该条修改是为了配合调整后的定期报请备查频率。
对于劳工人数未满一百人的运营者,缩短其运作优先管理化学品的报请备查期限,并要求运作者应分别将营利事业统一编号及工厂登记编号报请备查,以强化资料勾稽运用。
即报请备查期限由原来的18个月改为12个月;原规定运作者登记资料就公司统一编号或工厂登记编号择一填写,现要求分別填写统一编号及工厂登记编号, 但非工厂者可以免填工厂登记编号。
依优先管理化学品的危害特性,修正报请备查频率及增订动态报请备查的规定。即原先规定所有优先管理化学品应每年定期报请备查,但现在对具火灾、爆炸或急毒性等高危险性化学物质缩短报请备查频率为每半年。
也就是依据第六条第一项第三款或第四款完成首次备查的,应在该备查后,每年一月及七月分别办理备查; 而完成首次备查或定期备查后,其最大运作量超过备查的数量,且超过部分的数量达第六条附表三临界量以上的,需要在事实发生之日起30天内,再报请中央主管机关动态备查。
删除运作者未依相关规定报请备查得通知限期补正,届期未补正者,始处以罚款的规定,以强化管理机制。
即修法之前若没有按照管理办法办理备查,主管机关会给予补正机会,只要在限期内完成备查就不会被罚款,而新规不允许不及时报备,只要不按照规定报请备查就会直接处以罚款,不再给补正机会。
整体而言,从这次修法我们可以看出,台湾地区对于优先管理化学品的管理愈发严格。
对部分物质不但要求进行更频繁的报备,而且引入了动态报备机制。
这意味着企业需要更加及时地更新化学品使用和储存信息,确保数据的实时性和准确性。
另外新版管理办法删除了此前允许不及时报备者限期补正的规定,强化了监管力度。
目前该法规已正式生效,相关企业需立即遵循新的管理要求,确保合规运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
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江苏省科学技术厅 江苏省商务厅 江苏省应急管理厅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江苏省统计局
北京市化学工业协会 天津市石油和化工协会 辽宁省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 内蒙古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 重庆市石油与天然气学会 河北省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 山西省化学工业协会 吉林省能源协会 黑龙江省石化行业协会 浙江省石油和化学工业行业协会 安徽省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 福建省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 江西省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 河南省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 湖北省石化行业协会 湖南省石油化学工业协会 广东省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 海南省石油和化学工业行业协会 四川省化工行业协会 贵州省化学工业协会 云南省化工行业协会 陕西省经济联合会 甘肃省石化工业协会 青海省化工协会
电话:协会:025-8799064 学会:025-86799482
会员服务部:025-86918841
信息部:025-86910067
传真:025-83755381
邮箱:jshghyxh@163.com
邮编:210019
地址:南京市梦都大街50号东楼(省科技工作者活动中心)5楼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苏B2-20110130
备案号:苏ICP备13033418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