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机构 | 江苏省应急管理厅 | ||
号 | 苏安办函﹝2024﹞25号 | 制发日期 | 2024-07-03 |
省安委会成员单位,各设区市安委会:
《江苏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风险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2024年5月29日由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将于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为深入学习贯彻落实《条例》,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深刻认识制定《条例》的重大意义
制定《条例》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重要指示精神,通过顶层设计,健全安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的创新举措;是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风险管理体系,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创新实践;是完善地方立法,全面加强和规范所有行业领域安全风险管理,改进安全生产监管方式的创新突破。
各有关部门、各级安委会要提高政治站位,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深刻认识制定《条例》的重大意义,全面组织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
二、广泛宣传培训,准确理解把握《条例》的实质内容
(一)认真制定宣贯方案。各有关部门、各级安委会要把《条例》的学习宣贯列入年度重点工作任务,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统筹协调,制定宣贯方案,细化目标任务,确保《条例》宣贯和整体工作一并推进、同步落实。
(二)广泛开展宣传培训。各有关部门、各级安委会要把《条例》的学习宣传培训纳入法治宣传和安全生产培训的重要内容,提高用法治方式解决问题的能力。要加强与主流媒体合作,通过多种形式和各种活动,扩大《条例》社会宣传面,普及《条例》有关要求引导全社会关注、支持、参加安全风险管理工作。
(三)准确把握实质内容。《条例》将安全生产风险报告适用范围由工业企业扩大到所有生产经营单位,明确了安全风险管理的总体原则、部门职责、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法律责任等,突出较大以上安全风险管理,推动安全生产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各有关部门、各级安委会要准确理解和把握《条例》中的新制度、新措施和新要求,加强安全风险监督管理,指导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风险辨识、评估、管控和报告工作。
三、强化责任落实,扎实有效推进《条例》的贯彻实施
(一)明确部门职责。各级安委会要加强对安全风险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安全风险管理机制,细化明确各有关部门安全风险管理工作职责,加强乡镇、街道以及各类功能区安全风险监管力量建设。各有关部门要依据《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切实履行相关行业领域安全风险监督管理职责,加强对本行业领域相关单位安全风险管理的监督检查。
(二)按时完成任务。省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其他有关行业领域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本行业领域的较大以上安全风险目录,依托本行业领域现有信息系统建立全省统一的安全风险网上报告信息平台,严格按照序时进度要求完成重点任务。
1.制定完成本行业领域较大以上安全风险目录。目录参照《行业领域较大以上安全风险目录(样例)》(附件1)。(2024年10月底前)
2.建设完成全省统一的安全风险网上报告信息平台。具体建设标准及数据接入规范由省安委办另行发布。(2024年12月底前)
3.完成安全风险的辨识、评估、管控和报告等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服务和指导督促。(2025年3月底前)
(三)不断总结提升。各有关部门、各级安委会要结合《条例》的贯彻落实,及时制定配套制度,不断总结经验做法,强化风险报告平台运用,提升监管和服务水平。要结合实际认真做好与《条例》有关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 对照清理工作,与本《条例》有抵触的条款要依法依规进行修改或废止。
请省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其他有关行业领域的主管部门,明确负责安全风险管理工作的分管领导、联系处室及联系人,于2024年7月10日前将《省有关部门安全风险管理工作联系表》(附件2)报省安委办,联系人及电话:王伟,025—83332387,13675165448。
江苏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7月3日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
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江苏省科学技术厅 江苏省商务厅 江苏省应急管理厅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江苏省统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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