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5日,鲁西化工公告,收到聊城市应急管理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2024年4月19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聊城鲁西双氧水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5·1”重大爆炸着火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认定,鲁西化工全资子公司聊城鲁西双氧水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5·1”重大爆炸着火事故是一起因对高浓度双氧水安全风险辨识不清,管控不力,违章操作,现场人员聚集造成的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相关条款规定,聊城市应急管理局分别给予鲁西化工及双氧水公司208万元、200万元的行政处罚。
据鲁西化工4月21日晚披露的公告,山东省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聊城鲁西双氧水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5·1”重大爆炸着火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鲁政字〔2024〕52号)。
2023年5月1日8时36分,双氧水公司双氧水装置发生爆炸着火事故,造成10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5445.31万元。
经调查认定,建议按照相关规定,由聊城市应急局对鲁西化工及双氧水公司分别处2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罚款。建议追究刑事责任5人,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1人(均为双氧水公司人员,非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建议企业层面给予党纪政务处分人员18人。
鲁西化工称,本次事故涉及的双氧水装置正在积极做好恢复生产各项准备工作,公司将根据各级政府和职能监管部门要求,按程序依法依规办理双氧水部分生产装置复工复产手续。目前园区内其他装置生产运行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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