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8日,海关总署稽查司、商检司下发通知,在全国海关实施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危险货物包装“批次检验”改革试点。
《海关总署稽查司、商检司关于在全国海关实施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危险货物包装“批次检验”改革试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指出,2023年10月以来,部分直属海关在出口危险化学品和危险货物包装的检验监管工作中,试点开展“批次检验”改革,取得明显成效。为进一步推进改革,强化危险品监管,推动海关工作高质量发展,现决定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
根据该《通知》,即日起,在全国海关范围内开展出口危险品“批次检验”改革试点。根据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要求和总署相关改革 的精神,在出口危险化学品和危险货物包装的检验监管工作中,在保持“批批检验”原则不变的基础上,选择优质企业作为试点,优化调整为“批次检验”模式。
海关总署对“批次检验”模式进行了解释,即根据《计数抽样检验程序》(GB/T 2828.1),“批”应由同型号、同等级、同类型、同尺寸、同成分,在基本相同的时段和一致条件下制造的产品组成。结合前期试点工作情况,总署对相关作业模式进行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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