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海关通知,自2020年2月16日起,出口至印度各港口的货物,舱单中必须提供以下内容。请务必在SI信息中提供(舱单截止时间与SI截止时间一致,船开前48小时):
1.IEC、GSTIN、邮箱和PAN
如收货人为印度当地进口商,需提供进出口代码IEC,STIN和邮箱;
如收货人为代理商,无法提供IECCODE,则需提供PAN;
如通知人为印度当地公司,同样需提供PAN。
2.HSCODE
必须提供6位数的HSCODE。
3.货值
每票提单在提交SI信息时,必须将货值数据填写在Remark栏中;
具体金额请按发票填写,以美元为货币单位;
如有多种货物,请提供所有货物的发票总值为货值;
货值数据不会显示在提单上,请不要将其填写在品名中。
如未能准确及时提供上述信息,将影响货物在印度的进口清关事宜,进而产生的一切责任、风险和费用将由客户及代理自行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
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江苏省科学技术厅 江苏省商务厅 江苏省应急管理厅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江苏省统计局
北京市化学工业协会 天津市石油和化工协会 辽宁省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 内蒙古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 重庆市石油与天然气学会 河北省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 山西省化学工业协会 吉林省能源协会 黑龙江省石化行业协会 浙江省石油和化学工业行业协会 安徽省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 福建省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 江西省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 河南省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 湖北省石化行业协会 湖南省石油化学工业协会 广东省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 海南省石油和化学工业行业协会 四川省化工行业协会 贵州省化学工业协会 云南省化工行业协会 陕西省经济联合会 甘肃省石化工业协会 青海省化工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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