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上周在其官方网站发布《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监察工作的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节能监察工作,建立常态化节能监察机制,突出抓好重点领域、重点单位、重点项目的监督管理,确保完成“十四五”能耗双控目标。其中,石化和化工企业成为重点监督管理对象。
《通知》指出,《节能监察办法》施行以来,各地区在宣贯节能法律法规、组织实施节能监察、督促企业依法用能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但仍存在对节能监察的重要性认识不够、节能监察体系不健全、查处违法行为力度不强等问题。
据了解,此次监察的重点内容有五方面。
一是“两高”项目节能审查制度执行情况。监察对象为近两年开工建设和竣工投产的“两高”项目。监察内容包括:依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检查项目是否按规定进行节能审查,项目是否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及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
二是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执行情况。监察对象为钢铁、焦化、有色金属、火电、石化、化工、建材等高耗能行业的重点企业。监察内容包括:依据国家强制性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检查企业单位产品能耗水平是否符合标准要求。
三是用能设备和生产工艺淘汰制度执行情况。监察对象是工业企业、大型公建、商场超市、公共机构等用能单位。监察内容包括依据国家有关用能产品、设备、生产工艺淘汰目录和强制性能效标准,检查用能单位是否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生产工艺。
四是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监察对象是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万吨标准煤及以上的用能单位及地方节能主管部门指定的其他用能单位。监察内容包括:依据《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检查重点用能单位建立落实节能目标责任制、节能计划、节能管理和技术措施等情况,执行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填报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建设能耗在线监测系统等情况。
五是节能服务机构开展服务情况。监察对象是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监察内容包括:检查节能服务机构贯彻节能要求、提供信息真实性等情况。
《通知》要求,各地区节能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节能监察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组织推动,探索建立跨部门联动的节能监察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各地区节能主管部门要加大节能监察力度,向社会公开节能监察工作情况,依法公布违规企业名单,严肃查处违法用能行为,综合运用行政处罚、信用惩戒、阶梯电价等手段,增强节能监察约束力。
《通知》还要求,各地区节能主管部门应将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万吨标准煤以上的重点用能单位和5万吨标准煤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作为节能监察重点对象,与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能耗在线监测、节能审查制度有机衔接,建立预警机制,实施动态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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