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8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安全生产司发布公开征求《监控化学品出口通用许可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征求意见稿收集意见截止日期为10月9日。
该《办法》共六章二十三条,主要规定了通用许可适用范围、许可期限、申请条件和程序、经营者义务、监督管理措施以及法律责任等内容。
关于监控化学品出口通用许可适用范围,《办法》对第二类和第三类监控化学品及其生产技术和专用设备的出口给予通用许可便利设施,出口经营者准予其在通用许可核准单有效期内向特定国家(或地区)的最终用户,出口一种特定监控化学品。通用许可核准单有效期不超过2年。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办法》中规定经营者需要连续3年以上申领监控化学品出口单项许可数量不少于50份。同时,为保证出口经营者能够拥有稳定的出口渠道和最终用户,要求出口经营者近2年内为同一最终用户申领出口单项许可核准单不少于4份。
据悉,自《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生效以来,监控化学品列入《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其出口采取“逐单申请”“一单一批”的单项许可审核方式。近年来,随着“放管服”改革向纵深推进,监控化学品出口量日益增多,对改革出口审批方式、提升出口企业交易效率提出了新要求。为此,工信部制定了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十四条配套的监控化学品出口通用许可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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