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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资讯 政策 小微企业危废申报处置途径
小微企业危废申报处置途径
  发布日期:2021-09-06
发布机构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制发日期 2021-09-06

部分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中产生的危险废物(以下简称“危废”)数量较少,企业经营者往往会忽略对危废的管理,也不清楚如何开展危废转移处置工作。危废处置不当,轻则被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处以罚款,重则引发严重环境污染触犯刑法。为了让大家了解危废处置流程,这次来说道说道,小微型企业如何申报、转移危废。

申报工作的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推进危险废物环境管理信息化有关工作的通知》(环办固体函〔2020〕733号)相关规定,所有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都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报单位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申报登记流程

所有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都应在江苏省危险废物全生命周期监控系统(以下简称“省危废系统”)进行网上申报。

网址为:http://180.101.234.11:20002/

新增产废企业在省危废系统网上直接自行注册申请危废账号密码。

只要产生危险废物的企业均须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危险废物申报,按照“应收尽收、应开尽开,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的原则,无论企业是否具备环评审批手续,均可办理省危废系统账号开户申请但需提供以下相关资料:

(一)具备环评手续的企业,按照系统填报流程填写相应的信息,填报上传相应的环评资料及相关信息

(二)无环评手续或者环评中存在危废错评、漏评的企业

1、无环评手续的企业可办理排污许可手续,以排污许可作为危废申报转移的依据。

2、环评中若存在危废错评,漏评的情况,可按照《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加强涉变动项目环评与排污许可管理衔接的通知》(苏环办〔2021〕122号)办理。建设项目危废变动情况涉及一般变动的,按要求纳入排污许可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

申报登记要求

每年按时申报。危险废物管理计划为年度计划,每年均需申报,申报数据按自然年度统计。

填报内容需真实及完整。应注意填报内容的完整性,如:废物污染防治设施技术负责人、工艺说明、危废减量化计划和措施、环境监测、上年度管理计划回顾等均应进行填报;应注意填报内容的一致性,如:危险废物产生概况要与危险废物委托利用、处置措施情况相对应。

危废实时申报。产废单位每当有危废产生时需及时在省危废系统中如实、准确申报,并做好相应的台账记录。

转移处置流程

寻找有资质的危废处置利用单位,并与其签订危废处置利用合同。企业(产废单位)可于江苏省危险废物动态管理系统或江苏省危废全生命周期监控系统的供需平台查找有资质的单位;


江苏省危险废物动态管理系统

http://218.94.78.90:8080/


江苏省危废全生命周期监控系统

http://180.101.234.11:20002/


在每年十一月三十日前在危废全生命周期监控系统中申报下一年度的危废管理计划并备案;

有危废产生时,需要在危废全生命周期监控系统中进行产废、贮存等申报,及时将危废转移至危废贮存场所,同时做好纸质台账记录;

当产废单位危废贮存已达到一定数量需要进行转移时,在危废全生命周期监控系统中选择相应的危废并发起转移。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摘录

第一百一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二)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或者申报危险废物有关资料的;(三)擅自倾倒、堆放危险废物的;(四)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五)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七)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的;(八)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的;(九)未经消除污染处理,将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的;(十)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十一)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的;(十二)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十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


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摘录

第一条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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