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0月6日,巴基斯坦国家关税委员会发布第33/2015号案件的最新公告,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的不包括超过2.0旦的涤纶短纤维(Polyester Staple Fiber)作出第一次反倾销日落合并情势变迁复审终裁,决定维持涉案产品2.82%~11.51%的反倾销税,其中,上海恒逸聚酯纤维有限公司(Shanghai Hengyi Polyester Fiber Co., Limited)为7.88%、江阴市华宏化纤有限公司(Jiangyin Huahong Chemical Fiber Co., Limited)为2.82%、江阴海伦化纤有限公司(Jiangyin Hailun Chemical Fiber Co., Limited)为8.22%、厦门翔鹭化纤股份有限公司(Xiamen Xianglu Chemical Fiber Company Limited)为7.81%、福建正麒高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Fujian Zhengqi High-Tech Fiber Technology Co., Limited)为7.72%,其他中国生产商或出口商为11.51%,措施自2020年10月2日起生效,有效期为5年;与此同时,裁定现有数据不足以支持申请方对情势变迁复审的申请,决定终止情势变迁调查。本案涉及巴基斯坦税号5503.2010项下的产品,但不包括超过2.0旦的涤纶短纤维、彩色涤纶短纤维和再生涤纶短纤维。本案倾销调查期为2019年7月1日~2020年6月30日,损害调查期为2017年7月1日~2020年6月30日。
2015年4月24日,巴基斯坦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的涤纶短纤维启动反倾销立案调查。2015年10月3日,巴基斯坦开始对中国涉案产品征收2.82%~11.51%反倾销税,有效期为5年。2020年10月2日,巴基斯坦国家关税委员会发布公告,应巴基斯坦国内企业ICI Pakistan Limited和Ibrahim Fibers Limited于2020年8月17日提交的日落复审申请,以及中国企业江阴海伦化纤有限公司(Jiangyin Hailun Chemical Fiber Co., Limited)于2020年9月28日提交的情势变迁复审申请,对中国涤纶短纤维启动第一次反倾销日落合并情势变迁复审立案调查。
原文:
https://www.ntc.gov.pk/wp-content/uploads/2021/10/ADC-33-Notice-of-Conclusion-Review.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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